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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7 查看全文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内蒙古蒙电华能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证券、法律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关联资金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华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为华能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存放于华能财务公司的资金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关联资金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华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华能财务公司

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

每年需取得并审阅最近一期华能财务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华能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部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处置

第六条华能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立即

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华能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二)华能财务公司出现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三)华能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

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华能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华能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华能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华能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

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华能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对公司存款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发生可能影响华能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九)华能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

令进行整顿或处以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造成风险的事项。

第七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

司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及时了解信息,总经理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督

促华能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华能财务公司召

开专题会议,要求华能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同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进一步

加强对华能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华能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华能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防范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针对华能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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