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汪晓雪律师(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证的查验,并据此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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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5月31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0日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宪军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未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持股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示提供的信息,本所
律师确认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20名,代表股份1,178,400,92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56.64%。另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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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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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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