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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哈投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8-1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64证券简称:哈投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31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哈投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标的名称:哈尔滨深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人民币34000万元

*投资进展:完成基金合伙协议签署。

2021年6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哈投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年6月26日临2021-036号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近日,公司及各参与方已完成《哈尔滨深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签署,主要内容如下:

本合伙协议(“本协议”)签署方包括:

(1)【哈尔滨晟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晟汇投资”,有限合伙人);

(2)【哈尔滨哈深投资有限公司】(“哈深投资”,有限合伙人);

(3)【哈尔滨哈投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投嘉信”,有限合伙人);

(4)【哈尔滨哈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深私募”,普通合伙人)。

【晟汇投资】、【哈深投资】、【哈投嘉信】、【哈深私募】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相对方称为“其他各方”。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哈尔滨哈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管理人”)承诺,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3261】。一、总则

1.合伙企业名称:哈尔滨深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

园区科创总部2号楼

3.合伙企业的目的: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产业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实现全体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4.投资方式: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5.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限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如超出以上经营范围,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6.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六】(6)年(“存续期”),自成立日起计算。在存续期届满前6个月,合伙企业的股权资产转让或者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存续期,每次延长存续期不超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7.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云计算等)、智能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项目应占到总认缴出资额【60】%以上。

8.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内,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0.备案合伙企业应在设立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备案。

11.非公开募集

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资金。

二、出资及资金托管

1.认缴出资: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认缴出资总额”)为壹拾亿元

人民币(¥【1000000000.0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1)合伙人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合伙人名称营业场所/住所人或授权身份证号代表哈尔滨晟汇投资有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616号9

有限合伙人 91230199585145394L 张健

限责任公司号楼9-13层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哈尔滨哈深投资有

有限合伙人 91230109MA1CG6QP3D 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 陈丰限公司

1号楼

哈尔滨哈投嘉信投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

有限合伙人 91230109MA1C6U2H6X 王春江资管理有限公司29层2909室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哈尔滨哈深私募基

普通合伙人 91230109MA1CLH2DX5 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 陈磊甲金管理有限公司

1号楼

(2)合伙人类别:本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

伙人即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1)出资总额与出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总出资额为【壹拾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分【叁】期实缴,最后一期出资的实缴期限不得晚于【2026】年【7】月【15】日;

在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中,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

(2)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要求:

基金总规模10亿元,各合伙人按照认缴比例出资,其中,哈尔滨哈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比例1%,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哈尔滨晟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比例30%,认缴出资额30000万元;哈尔滨哈深投资有限公司认缴比例35%,认缴出资额35000万元;哈尔滨哈投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比例34%,

认缴出资额34000万元。

基金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各合伙人按照认缴比例出资,出资缴付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其中,哈尔滨哈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期出资额300万元,哈尔滨晟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9000万元,哈尔滨哈深投资有限公司首期出资额10500万元,哈尔滨哈投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期出资额10200万元。

晟汇投资出资前须经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如未获批准,晟汇投资有权不履行出资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各合伙人应将其认缴出资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书面通知的银行账户。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合伙人出资后三十(30)日内向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

在合伙企业首次出资完成后,如因晟汇投资之外的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后续出资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完整设立的,违约合伙人应按照未实际缴付金额的5%向守约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守约合伙人将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享上述违约金。

三、投资退出

1.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1)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转让(含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

(3)被投资企业清算。

2.退出审核。就合伙企业退出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应与各相关方展开协商,

确定退出条款,并将退出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审核。

3.退出执行。若投委会通过退出审核,管理团队应负责执行具体退出事宜。

为明确起见,管理团队与各相关方确定的退出文件不得与投委会已审核通过的退出条款存在冲突,否则应由投委会进行再次审核。

4.当被投资企业出现损失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供以下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出现损失的原因说明、投资时点至目前时点

的审计报告、普通合伙人的处理意见等。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配合对上述被投资企业进行审计等进行了解及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1.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除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

业从任何投资项目中取得的现金或其他形式收入,应尽快分配,最晚不应迟于该等应收款项发生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

2.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收回其实缴出资额后,再分配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不超过8%(含,按单利计算年化投资净收益率)的部分,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超过8%(按单利计算年化投资净收益率)的部分,则将合伙企业投资净收益超过8%部分的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的百分之八十

(80%)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

4.钩回机制

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如有限合伙人未收回本金,基金管理人将其应分配资金的50%留存在本基金。待本基金清算时,确保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基金有限合伙人在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基金管理人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有限合伙人,以弥补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损失。

5.各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有分配依法纳税。

6.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本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规定、本协议约定、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合伙企业亏损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或法律责任。

如导致合伙企业先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可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六、生效及终止1.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且加盖各方单位公章(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应由其或其书面的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 (i) 合伙企业完成注销登记之日;

或 (ii) 各方书面同意终止;或 (iii) 根据适用法律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不应解除届时已经产生的一方对其他各方的任何

违约责任或在本协议终止后可能产生的与本协议终止前一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任何违约责任。

4.本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合伙协议为准。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合伙协议的版本为准。

合伙企业已在企业登记机关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但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后续推进情况,并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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