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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哈投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1 查看全文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除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

项审计服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比照本制度或者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选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内控审计部、财务部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

方案、选聘评价标准,拟定选聘文件;

2、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

3、安排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4、组织和协调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

5、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6、收集整理对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7、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和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

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

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2(五)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能够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七)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参考有关部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

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选聘流程与方式

第十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选聘方式、制定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形成选聘议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8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拟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评价要素与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制订明确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4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二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二十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选聘有效年限内,除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被暂停执业、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

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3年12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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