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梅靖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证的查验,并据此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6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3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示提供的信息,本所律师确认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430名,代表股份1,076,968,0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6%。另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本次股东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涉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