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宁、孟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9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9月16日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示提供的信息,本所律师确认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345名,代表股份1,066,154,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4%。另外,补选董事候选人杜晓权、苗雨出席会议;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涉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M想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