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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及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交详实的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需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部人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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