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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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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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致: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6年 5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0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
道 30号 T8栋会议室召开,由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陈武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62人,代表股份合计
773307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43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人,均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出席凭证;该9名股东所代表股份共计5668521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1175%。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3人,代表股份共计2064552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426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7名董事、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8、《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5826042 99.0325 5727063 0.7405 1754300 0.227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A股 765792142 99.0281 5855663 0.7572 1659600 0.214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6007042 99.0559 5624663 0.7273 1675700 0.216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8878942 99.4273 3489201 0.4512 939262 0.1215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3629412689.125234892018.56829392622.3066况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5179042 98.9488 6351463 0.8213 1776900 0.229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1910442 98.5262 10322763 1.3348 1074200 0.1390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2932562672.01311032276325.348910742002.6380况
表决结果:通过。
57.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4754842 98.8940 7622301 0.9856 930262 0.1204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3217002678.9979762230118.71769302622.2845况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3768842 98.7665 8532501 1.1033 1006062 0.1302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3118402676.5767853250120.952710060622.4706况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6238842 99.0859 5622001 0.7270 1446562 0.1871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3365402682.6421562200113.805614465623.5523况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本项议案审议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在
2022年公司收购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中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除履行承诺期限变更外,原承诺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6决权的股份数566427487股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98341155 95.8725 7494701 3.6227 1044062 0.5048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3218382679.0318749470118.404210440622.5640况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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