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6证券简称:星湖科技公告编号:临2025-055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担本次担保金额38000万元保
对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37401.86万元象
一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被担保人系担保人之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反担保安排。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担本次担保金额16000万元保
对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33000.00万元象
二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被担保人系担保人之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反担保安排。
担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对本次担保金额10000万元
1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1700万元三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被担保人系担保人之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反担保安排。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担保金额8000万元担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8000万元对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四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被担保人系担保人之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反担保安排。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控
308109.75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9.12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净资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已于22025年6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其中,
2025年预计对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71000万元,
预计对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74000万元,预计对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预计对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6)。
在上述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人民币72000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55851.86万元,具体如下:
担保被担保方担担合同实际使用资产负债是否被担保担保保保签约融资机构金额金额(万率(截至有反人人期方(万元)2025年9月担保限式元)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兴180009900业银行哈尔滨分宁夏行”)连伊品上海浦东发展银黑龙江带生物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品经1责科技哈尔滨分行(以下10000990071.08%否贸有限年任股份简称“浦发银行哈公司保有限尔滨分行”)证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100003051.86“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
3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公园街支行(以下简称100009000宁夏伊“交通银行公园品贸易1街支行”)85.35%否有限公年华夏银行股份有司限公司银川分行
60006000(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银川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50005000黑龙江(以下简称“交通伊品生银行大庆分行”)
物科技中国工商银行股27.72否年有限公份有限公司大庆司杜蒙支行(以下简50005000称“工商银行杜蒙支行”)内蒙古中国农业银行股伊品生份有限公司赤峰6物科技元宝山支行(以下80008000个37.32%否有限公简称“农业银行元月司宝山支行”)
合计7200055851.86----
注:上表中担保期限指主债务合同期限,保证期间根据各担保合同约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伊品生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
法定代表人刘学茂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624MA19291B93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4日注册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农药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谷物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产品的生
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中草药种植;食用菌种植;粮油仓储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技经营范围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200373.6566400.5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42429.3324201.38
资产净额57944.3342199.19
营业收入444578.45603564.67
净利润15745.1422010.44
(二)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5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
法定代表人闫晓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771TNH64成立时间2019年3月20日注册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红星村红王路南侧综合楼201室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配合饲
料的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肥料、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玉米副产品、煤炭的销售;农业技术的推广及经营范围服务;铁路及公路运输服务;粮食收购及销售;文化用
品、办公用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及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63959.5187487.3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39937.6863746.58
资产净额24021.8323740.72
营业收入188484.85252120.79
净利润281.111699.39
(三)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伊
6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宁夏
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
法定代表人刘学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624MA19DFXU4K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注册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145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饲料生产;食
品生产;公共铁路运输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农产经营范围品初加工;谷物销售;粮食收购;再生资源销售;货物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42962.86325946.9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95073.07104288.29
资产净额247889.79221658.63
营业收入279454.55404782.78
净利润26231.1632967.64
(四)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伊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
法定代表人马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5706498480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日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注册资本14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粮食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肥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60691.09362437.4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34619.13157678.47
资产净额226071.96204758.95
营业收入399620.16567223.25
净利润21313.0228058.6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18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800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
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
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
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
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
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
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
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
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9(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
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10000万元担保业务
10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宜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
11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
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10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
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
12(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
(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
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
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交通银行公园街支行10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公园街支行
13债务人: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
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
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五)华夏银行银川分行6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14债务人: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
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
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保证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
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
15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六)交通银行大庆分行5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
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16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七)工商银行杜蒙支行5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
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
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农业银行元宝山支行8000万元担保业务
17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
债务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
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
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
18切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实际经营
需求和资金安排,依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所有被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08109.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39.1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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