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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通化东宝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67证券简称:通化东宝公告编号:2022-091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10/27-2022/10/282022/10/2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9月15日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

1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99367865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9999979股,即以1983678674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495919668.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1983678674股为基数进行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983678674×0.25÷1993678653≈0.2487元/股

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7)÷(1+0)=前收盘价格-0.2487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10/27-2022/10/282022/10/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2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

心、任得强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3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5-50880255088126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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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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