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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1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梅
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能勇先生主持。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9168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91%。
(三)根据贵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2综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2095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5.8520%;76189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6295%;1088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185%。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511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5.5197%;85262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0617%;878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501172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87.3618%;85262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4575%;878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80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193925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2.3822%;147244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7.0144%;126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6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842572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8.5116%;147244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7865%;126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3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19%。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4971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5.5126%;82063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9093%;121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7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499692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87.3419%;82063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276%;121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前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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