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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45号

关于对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远东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869;

万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公司 2023 年 10 月 16日 14 点 37分在上证 e 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为华为的液冷充电桩提供了样品”,智慧机场业务方面成立“华为智慧机场联合实验室”,“为公司后续研发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价立即从下跌约2%转为上涨约3%,收盘时上涨2.07%。经监管督促,当晚公司发布说明公告称,公司液冷大功率线缆送样的客户不是华为,是华为供应商永贵科技。目前,有关样品尚在对方测试中,是否形成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子公司京航安与华为在“机场智能安防产品技术合作”尚处于开发阶段及尝试性研究,最终技术及相应产品能否开发成功并最终应用于市场尚存在不确定性。

在华为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上证 e互动发布经营合作信息涉及华为,但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1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2.1.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万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万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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