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27层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第一节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09:30在江苏宜兴高塍远东大道6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2年5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共代表股份10769018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523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共代表股份1648147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262%。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
9:15-15:00。
(三)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通过《关于处理2021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审议通过《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通过《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2022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强叶晓红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