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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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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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宜兴市科技大道8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30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5952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5239%。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日9:15-15:00。
(三)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议案2、议案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1、议案2、议案3,关联股东已经依法进行回避。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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