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远东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I: (+86)(21)52341668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7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长蒋锡培(以下简称“增持人)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增持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锡培先生。蒋锡培先生身份证号为:3202231963********,中国国籍。 (二)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公告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蒋锡培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21%股权,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8,453,8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7.69%),蒋锡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67,4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6%),其一致行动人蒋承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公告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蒋锡培先生计划自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个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董事长蒋锡培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5,65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073,208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蒋锡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27,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蒋锡培先生不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7月17日,公司披露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就增持主体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5年1月23日,公司披露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0),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鉴于增持人已向公司确认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公告文件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发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蒋锡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67,450股,占比0.06%,其控制的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8,453,851股,占比47.69%,其一致行动人蒋承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3,600股,占比0.02%。蒋锡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增持主体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65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自本次增持计划起始日至完成日,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的公司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刘芳 董坤明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