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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Suhe Centre, 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12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宜兴市科技大道8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1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9,365,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3487%。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 9:15-9:25,9:30-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2 月15日9:15-15:00。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审议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5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

2.06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7 审议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2.08 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9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10审议通过《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3、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蒋锡培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蒋华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陈静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章小刚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选举万俊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赵健康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张世超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沈永建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为议案1;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01-3.05、4.01-4.0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2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刘芳

董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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