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2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6年8月17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至少由5名董事组成,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指定的委员担任。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改革发展部,负责承办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战略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经战略委员会委任。
战略委员会秘书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三、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1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总经理班子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二)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单个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应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要求,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副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者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或者意见应当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当会议所议事项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决议或者意见由战略委员会秘书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
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的情况应当在会议记录、
决议或者意见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或者意
3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和资料,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
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战略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
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战略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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