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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中炬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中炬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1中炬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2中炬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按如下内容

进行管理: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

3中炬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重大差

错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4中炬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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