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依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交易禁止和限制
1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2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3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章交易操作及信息申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4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监管相关规定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5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2020年7月修订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9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