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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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长期主义原则。公司应坚持与投资者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
者服务关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通过提升投资者回报举措的可预见性,建立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得到资本市场的充分认同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六条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实施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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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
和日常工作机构,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传媒、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统筹安排及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汇总及报告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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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支持、配合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严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资源支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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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投资者沟通须同时遵循《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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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在公司网站
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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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作出客观报道。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布,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保障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谨慎回复。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并根据需要邀请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参加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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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高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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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接受调研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如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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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
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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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协同支持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保障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提供必要预算费用,配置相应人力资源和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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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工作人员须
列席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会议,以充分了解公司最新的发展战略及运营状况。
第三十八条为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需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提供必要公司经营数据
及分析等资料信息,相关部门应予充分配合。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信息:当期经营活动分析,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及变动
分析、成本和费用变动分析、公司资金状况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等;
(二)营销信息:公司当期产销量及对比分析,分品牌和品种结
构的产量及销售区域分布,提供品牌推广计划及实施情况反馈、各地区和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及分析、产品价格变动趋势、营销网络建设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公司经营战略实施及调整情况,资本项目
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司产能变化;当期行业分析资料等;
(四)海外市场: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分析;
(五)法律事务:公司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
(六)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背景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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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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