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已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何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何君先生提名,聘任梁宇博先生、王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丽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董事长王爱军女士提名,聘任刘现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上述人员提名程序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聘任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
相关职责要求;
3.未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也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的签字页
刘兴华:
卢闯: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