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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保:创业环保负债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7 查看全文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

控长效机制,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促进持续稳健经营,依据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特指母公司时,简称“集团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等

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及下属各级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负债包括融资性负债、经营性负债和或有负债。融资性负债指的是企业融资与金融机构等发生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经营性负债指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因经营业务而

产生的负债,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或有负债是指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导致

未来所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潜在负债,主要包括预计负债和尚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

1第四条负债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健经营。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坚持规模、效益与风险综合平衡理念,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负债规模注重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相匹配,将债务风险控制在自身能力可承受范围内。

(二)坚持提质增效。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注重提升经

营管理水平,不断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效控制资产负债率。

(三)坚持成本效益。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树立成本效益理念,有效控制融资性负债融资成本,合理利用经营性负债降低成本,合规避免或有负债增加额外成本。

(四)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行资产负债约束分类管理,分企业设置资产负债率管控标准,突出重点监管,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强化自我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及预警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债务风险管控目标。

第二章负债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负责集团整体的负债管理,负责制订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上限水平。在有效控制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水平前提下,各公司应强化负债约束管理,根据集团

2整体负债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各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负债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集团负债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及工作指引等;

(二)组织编制集团负债管理工作目标,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动集团负债合理配置;

(三)负责研究编制集团负债管理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考核结果;

(四)对集团负债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公司治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业务

拓展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从资产管理、投资计划

管理、项目全过程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与集团负债管理工作协调联动,优化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合理配置增量资产,严格把好资产关。

第八条集团公司公司治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等相关

部门从战略规划、绩效考核、亏损企业治理等方面,与集团负债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指导集团下属公司制定战略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绩效考核,协助推动集团负债管理工作落地见效。

3第九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通过对合同等各类法律

文书审核,把控集团经济行为合法合规,做好涉诉资产的风险防控工作,并指导下属公司做好涉诉资产应诉工作,尽量避免产生或有负债。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加强负债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高度重视负债管理工作,加强负债管理考核、将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嵌入集团战略规划,提高债务风险意识,定期分析集团债务结构、债务风险根源、制定防范债务风险的策略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工作措施,发挥好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如遇公司架构、部门或下属公司名称、职责等调整,由调整后的部门或下属公司承担相关负债管理职责。

第三章负债总量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下属公司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资产负债率提出明确控制标准,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计划,经下属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随年度预算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确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确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对下属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出分类管理建议,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4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

原则上要减量控制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下属公司各类新增融资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报送内容包括不限于融资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等条件。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投资坚持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择与自身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匹配的投资项目。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以投资价值分析和风险防控为重点,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抓好投中分析,投后评价。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结合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等工作要求,加强资本运作,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增加所有者权益,扩大股权性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性负债规模,优化资本结构。

第四章融资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举借债务应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融资管理制度及担保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务。禁止使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不匹配的高息类债务,坚决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融资性贸易等各种非法途径融入资金。

5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持续优化改善债务结构。根据公司性质、资本结构与承债能力,通过多渠道、多品种的融资组合巩固资金链。集团公司统筹确定公司债、中票短券等直接融资规模,确保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适当。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强化银企合作,有效控制融资成本。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与对象,争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信贷支持。加强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提升集团整体信用水平,增强进一步融资能力和议价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建立融资性债务管理台账,加强债务统计。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债务管理相关系列台账,并组织下属公司填报,做到及时记录、随时更新。债务管理台账全面反映授信、债务和担保等情况,明确授信额度的来源和使用、债务的来源、期限、成本和使用、担保的

方式和对象、资金偿还的来源和渠道等各种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预算管理,做好融

资安排和偿债资金安排。债务融资要“先算后贷”、“算好再贷”,严格控制超预算和预算外的新增债务和资金支出,实时监测债务增减变动情况,切实维护资金的安全稳定。结合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准确预测资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筹资,确保按时还本付息,保证资金链安全运营。

6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

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建立覆盖全级次、全流程的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及预警体系,加强对公司债务风险分析和预警,实行分类监督和管控。重点监测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总额、一年内到期的负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速动比率、带息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现金流动负债比

率等重要指标变化,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提高前瞻性和预测力,着力提高债务风险预警能力。

第五章经营性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合理规划好各类业务性负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因经营业务而产生的业务债务管理。每季度结合债务性质、账龄、履约条件等信息,合理安排付款进度,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福利、税款等刚性支付。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大资金集中管控力度,扩大资金集中规模和范围。通过信息化系统在线实时监控资金头寸,统筹调度资金,提高资金整体运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严控“两金”规模与增速,组织

下属公司积极开展存货和应收款项的清理,加强货款回收管理,强化往来款项账务核对,落实催收责任,定期做好存货盘点,及时处理积压存货,压降“两金”占用。下属公司要

7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对于资产负债率长期超过行

业预警线、危及持续经营的公司,要优先盘活或处置无效低效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六章或有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加强或有债务事项管理,充分客观评估或有债务潜在风险、严格进行法律审核,实施有效防控措施,确保或有债务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执行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章考核机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将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对下属公司

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根据集团业务发展阶段,按需选择资产负债率、融资到位额、融资成本等债务风险控制指

标作为考核指标,设定合理权重。债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与公司负责人绩效年薪紧密挂钩。下属公司也要层层将各级单位债务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将债务管理纳入对下属公司外派

董事和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价范围,将债务管理目标合理性与措施有效性,以及控制效果作为外派董事和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价内容,子公司董事会应将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对经理层业绩考核的范围,向集团报告工作时同

8步说明公司债务管理目标与措施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债务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认真落实工作、上报资料不及时或错报、漏报和瞒报的

下属公司,以及下属公司债务风险控制不力,资产负债率和平均融资成本率持续上升、偿债能力下降、财务状况恶化的

下属公司,集团将给予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依规启动问责程序;对于发生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涉及违纪线索的,按程序移交集团纪检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集团所属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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