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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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518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11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15日,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先后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告》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修订通告》(以下合称“《临时股东会通告》”),《临时股东会通知》和《临时股东会通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唐福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就《临时股东会通知》和《临时股东会通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A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2月 23日,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参会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参阅《临时股东会通告》。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84448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93%。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5360873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9088009股。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7465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7%;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6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95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7%;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A股中小投资者 1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9795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7%。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的 A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的 H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
公司治理中心根据经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股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
书等文件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外部审计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
1.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724879973 81.9584 410000 0.0464 70900 0.0080
H 股 159088009 17.9872 0 0 0 0
普通股合计:88396798299.94564100000.0464709000.0080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2.01关于选举唐福生先生88252052399.7820是
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聂艳红女士86834976598.1798是
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王永威先生86883835398.2350是
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李晓广先生86835834698.1807是
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5关于选举刘韬先生为86840874998.1864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3.01关于选举刘飞女士为86864334098.2130%是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王尚敢先生88266308299.7981%是
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薛涛先生为86838835398.1841%是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已经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本次临时股东会不涉及需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