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1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3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及根据《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
司网站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等。
5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6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7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9(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0(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证券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根据上市地交易规则的规定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
12项,均为应披露的交易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联交所对交易的披露标准有其他要求的,还须同步满足联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财务资助的,应当按照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达到股东会标准的,还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传递、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的相关报告期结束后,根据公司实际,董事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商定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工作时间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13(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内容,对定期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财务支持,并协助外部审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需要);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各自业务相关的内容;
(五)定期报告分别提交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核;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披露定期公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的传递、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后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咨询;
(二)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起草临时报告文件草稿,相关部门或者信息报
14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照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提供编制临时报告所需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临时报告文件定稿后,在履行完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核、签批流程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会议,报告义务人具体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适用非直通车披露的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向上市地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上市地交易所对拟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对交易所的提问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完善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三)拟披露信息通过上市地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5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16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17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
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具体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办理。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者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确保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并对其提供的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第四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好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体系及合规管理体系的
建立与维护,组织实施及监督与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与信息发布
20第四十六条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
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优越财
经公司网站(http://www.aplushk.com/cht/customer)、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官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
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当遵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起草的媒体通稿、专题
采访和宣传文件,可能涉及公司敏感信息的,应当提前报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对外发布,避免出现泄露公司未经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相关人员参加外部论坛、会议、讲座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媒体披露内幕信息。
21第五十一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
体披露公司尚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接到公司证
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者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沟通核实后,如实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文件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酌情确定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合作单位签署保密承诺函或者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等方式,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22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档案
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23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
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24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部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按照内部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为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内容的准确,各相关部门按披露要求提供的内容必须准确、完整,并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十五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过程中,涉及信息的提供、收集、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各部门
负责人及高管,应勤勉尽责,认真审视信息内容,杜绝出现信息披露的低级错误与重大差错;本条所称低级错误指财务
数据错误、数据串行、错列、单位错误或前后数据不一致;
25出现关键错别字等。重大差错指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情形。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敦促各相
关部门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杜绝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市地监管部
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市地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或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的流程,查找违规行为、低级错误和重大差错出现的根源,提出杜绝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评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低级错误和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意见;相关责任人触犯法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将产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重大差错的
原因、整改措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处罚意见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实施,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交易所备案;
26第七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