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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1 查看全文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公司管理层应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1.4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和公司重大运作的有关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

1.6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实施,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2平等性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3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4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3.1投资者(包括公司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2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3.3财经报刊、网站等资本市场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4其他相关机构。

3.5无特别说明,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4工作职责

24.1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4.2.1负责组织拟订、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

4.2.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4.2.3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2.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投资者关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

场动态;

4.2.5协调、参与资本市场重大活动等。

4.3董事会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3.1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及具体工作规范文件;

4.3.2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3.3按计划做好投资者关系各项活动;

4.3.4以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

的要求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投资者沟通交流工作;

4.3.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34.3.6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组织及时妥善处

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4.3.7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

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3.8相关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

所、证券类专业媒体等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4.3.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4.4公司各单位(含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4.4.1按职责要求参与、落实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4.2指定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董事

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4.4.3及时回复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

4.5战略投资部、产业发展部、经济运营部、财务部等部门应

每季度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抄送公司发展规划、宏观经济、行业运

行、投资业务、产品销售、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战略发展、重大投

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信息与分析材料;

4.6企业文化部作为公司媒体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财经媒

体策略时,应和董事会办公室保持频繁的双向沟通,将公司的主旨信息准确传达给公众。

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工作方式

5.1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5.1.1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45.1.2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5.1.3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5.1.4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5.1.5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1.6企业文化建设;

5.1.7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1.8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1.9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1.10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1.11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5.1.12征求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经营等事项的反馈;

5.1.13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5.2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的投资者沟通方式,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5.3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

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按要求公告。

55.4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5.5 公司应充分利用上交所 e 互动等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

查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5.6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5.6.1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5.6.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相

应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6.3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积极策划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65.6.4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便利投资者参与。

5.7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策划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路演、反路演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日常来访接待,通过现场交流、视频会议、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近距离与投资者就公司生产经营、发展

规划等重要内容以及投资者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来访实行预约制,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事先沟通情况,合理、妥善做好活动策划与安排,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部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各单位根据活动策划参加。

5.8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策划组织股东大会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5.9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汇总、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6工作要求

6.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76.2.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6.2.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6.2.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6.2.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6.2.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2.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6.2.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2.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6.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及其他有必要记载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6.4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应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6.4.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6.4.2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

86.4.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6.4.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6.4.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6.4.6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6.5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7附则

本规定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规定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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