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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75股票简称:东方电气编号:2024-01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9人因纳

入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23人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人因组织调动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1人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因涉嫌职务违法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情况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103434010343402024年3月14日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1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

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0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二十次会议;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334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9人因纳入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23人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人因组织调动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1人因担

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因涉嫌职务违法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7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2.1006万股。

2、价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以及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

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其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4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所

以预留授予中1名因组织安排调离股份公司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

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其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鉴于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低于

回购时市价14.36元/股,所以本次5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涉嫌职务违法的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98元/股。本次70名因纳入其他员工持股计划、退休、组织调动、担任公司监事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4.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约为5564288.12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784296),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3月1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118533797股变更为

311749945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比例有限售条件股份

75522973824.22%-103434075419539824.19%(非流通 A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202330405964.88%0202330405964.90%(流通 A股)

H股 340000000 10.90% 0 340000000 10.91%

股份总数3118533797100.00%-10343403117499457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5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

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备查文件《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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