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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公司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成

员由证券部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牵头组织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工作。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开展相关舆情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保持客观、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持客观的态度,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以积极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

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化解危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至舆情工作组办公室。

(二)舆情工作组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领导小组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并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说明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当前积极处置的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误读误判信息扩大传播。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投诉、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

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舆情防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

(一)建立良好互通的媒体关系:定期与媒体沟通,保持信息交流通畅,避免误读误判情形;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

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及

行政法规、经不时修订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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