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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渠道、平台及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第八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接待活动,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应当充分考虑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充分征集投资者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高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在调研内容被公布前必须就有关调研内容

对外保密且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且在得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披露有关文件或资料。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或资料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或资料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促致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促致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资料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其他文件或资料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资料对外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且在得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披露有关文件或资料;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同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建立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业绩说明会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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