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证券简称:凯盛新能公告编号:临2026-021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本次仲裁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77984820.50元。
*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
发生未披露诉讼和仲裁数量为23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468814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1%。其中,公司及子
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和仲裁数量为19起,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302459824.75元,占总金额比例为64.5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23起(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人民币468814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1%。现将本次仲裁案件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
与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工业”)发生供气合同争议纠纷,林德工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合肥新能源向林德工业支付窑炉供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的补偿费、逾期付款利息及承
担林德工业因本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仲裁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11年9月27日,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中国”)与合肥新能源签署《供气合同》,约定由普莱克斯中国设计、建设、完全拥有并运行和维护工业气体生产设施,为合肥新能源供应氧气产品。
2015年8月31日,普莱克斯中国与合肥新能源签署《补充协议一》,双方约定,普莱克斯中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即申请人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并自《补充协议一》签署之日起将《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3月,林德工业与合肥新能源签署《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一》约定:“如果买方不接收产品且在卖方的生产设施停机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的冷修期除外),买方同意按每月人民币200万(不含税)的标准,按实际非用气天数结算和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终止,则卖方将按供气合同第9.4条约定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补充协议二》约定:“如果买方窑炉 B不接收产品且导致卖方的深冷空分装置停机情况下(窑炉B的冷修期除外),买方同意按每月人民币180万 (不含税)的标准,按实际非用气天数结算和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终止,则卖方将按供气合同第9.4条约定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因合肥新能源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通知林德工业停止窑炉 A 生产并要求林
德工业停止供气,导致窑炉 A供氧设备停机;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通知林德工业停止窑炉 B生产并要求林德工业停止供气,导致窑炉 B供氧设备停机停产。林德工业认为,根据《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在合肥新能源不接收产品并导致林德工业供氧设备停机时,合肥新能源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生产设备停车补偿费。为此,林德工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窑炉 A供氧设备相关:
(1)请求支付自 2024 年 7月 12日起至 2026 年 5月 31 日期间的为窑炉 A供
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的补偿费人民币51153582.87元(含税)。
(2)上述窑炉 A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为人民币
1308745.96元,逾期付款利息应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补偿费之日。
(3)从窑炉 A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中抵销:申请人应向
被申请人支付的2024年 11月至 2026年 5月期间的窑炉A供氧设备相关水电费/
线路维护费人民币925206.59元。
2.窑炉 B供氧设备相关:
(1)请求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1日起至 2026 年 5月 31 日期间为窑炉 B供氧
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人民币3864600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金额
中用于抵扣补偿费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5123522.43元后的余额人民币
23522477.57元(含税)。
(2)上述窑炉 B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金额中用于抵扣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31477.57元后的余
额人民币225286.70元,逾期付款利息应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补偿费之日。
(3)从窑炉 B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中抵销:申请人应向
被申请人支付的2024年 11月至 2026年 5月期间的窑炉B供氧设备相关水电费/
线路维护费人民币849520.81元,如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不足、则差额部分从窑炉 B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中抵销。3.诉讼费、仲裁费:
(1)承担申请人因本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用,暂计人民币636000元。
(2)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23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68814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占总金额的比例64.52%。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原告被告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案件阶段
1中建材(宜兴)新江苏瑞晶太阳能科技买卖合同3625357.79已判决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罗发、吴纠纷志强
2中建材(宜兴)新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买卖合同46635626.93尚未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3中建材(宜兴)新合肥华晟新能源有限买卖合同21893958.93尚未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公司纠纷
4中建材(宜兴)新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买卖合同45177021.26已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纠纷待判决
5中建材(宜兴)新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买卖合同24406712.52已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纠纷待判决
6中建材(宜兴)新上海盛达研新能源科买卖合同4686510.62尚未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纠纷
7中建材(合肥)新江苏瑞晶太阳能科技买卖合同2566095.85已判决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罗发、吴申请强制纠纷执行志强
8中建材(合肥)新安徽中城投物资管理买卖合同5334695.68尚未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纠纷
9中建材(合肥)新江苏昱辉阳光新能源买卖合同6674831.98尚未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纠纷
10中建材(合肥)新大恒能源股份有限公买卖合同10414451.69尚未开庭
能源有限公司司纠纷
11凯盛(漳州)新能江苏瑞晶太阳能科技买卖合同3231797.63已判决
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纠纷
12凯盛(漳州)新能广东金源太阳能科技买卖合同16792888.82已判决
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纠纷申请强制执行
13凯盛(漳州)新能东莞市晶立新能源科买卖合同555871.83已判决
源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纠纷申请强制执行
14凯盛(漳州)新能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买卖合同29465415.15尚未开庭
源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15凯盛(自贡)新能大理华晟光伏有限公买卖合同9462320.49强制执行
源有限公司司纠纷
16凯盛(自贡)新能合肥华晟光伏科技有买卖合同5129497.20强制执行
源有限公司限公司纠纷
17凯盛(自贡)新能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买卖合同39030.40已结案
源有限公司限公司纠纷
18中建材(洛阳)新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买卖合同42536039.98等待判决
能源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19中国建材桐城新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买卖合同23831700等待判决
能源材料有限公科技有限公司纠纷司
20皖江金融租赁股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融资租赁81829497.48已开庭
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合同纠纷待判决盛世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凯盛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蚌埠索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1李宏旭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劳动合同24846.79待二审开
公司纠纷庭
22林德(合肥)工业中建材(合肥)新能供气争议77984820.5尚未开庭
气体有限公司源有限公司纠纷
23合肥合燃华润燃中建材(合肥)新能燃气争议6515375.74尚未开庭
气有限公司源有限公司纠纷
上述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420968133.26
上述单笔在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47846232.0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或执行,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