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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6月27日9点00分,本次股东会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50人,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252231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64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6201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3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5人,持有46030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29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46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316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78%。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投票股东类型序号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H 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3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8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

审议及批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9√√

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10审议及批准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方案√√

累积投票议案

11.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6)人

11.01审议及批准委任谢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1.02审议及批准委任章榕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1.03审议及批准委任陈鹏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1.04审议及批准委任何清波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1.05审议及批准委任吴丹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1.06审议及批准委任杨建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2.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12.01审议及批准委任范保群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审议及批准委任陈其锁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坚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特别决议案:1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9、10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2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通过

2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通过

3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通过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通过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通过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通过

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通过8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通过

审议及批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9通过

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10审议及批准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方案通过

累积投票议案

11.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6)人

11.01审议及批准委任谢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

11.02审议及批准委任章榕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

11.03审议及批准委任陈鹏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

11.04审议及批准委任何清波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

11.05审议及批准委任吴丹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通过

11.06审议及批准委任杨建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通过

12.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12.01审议及批准委任范保群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12.02审议及批准委任陈其锁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12.03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坚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根据表决情况,所有议案均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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