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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声光电科)第003号
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43层
36/43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关于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声光电科)第003号致: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长朱兵》,特商土1)《关表共国味并为人本中》(《关后公》,特高土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以及《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电则》”)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公司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电子材料与原件及正本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如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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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分析等内容时,那么均为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和届次,股权登记日期,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5日14点30分在重庆市沙坪坝
区西永大道23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海日乐女员会¥采讯长回相票财的合士事计回并互出点:00:S1-00:SI40E:I1-0E:6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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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8月30日。经核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184,167,119股。
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9人,代表股份共计507,815,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
股东大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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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01,399,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65%;反对6,416,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02,524,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82%;反对5,29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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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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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
卢春明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王蕾卢春明
吴旻婧
承办律师:
吴旻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