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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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
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杨 昕,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全义高,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作为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业务了解不到位。大信所未关注到公司部分产成品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无派车单、无用车台账等,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相关发运记录和测试。二是部分控制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控制目标为“销售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检查证据为“客户采购订单”,但大信所在实际执行测试中仅获取收入确认凭证,未见客户采购订单及审批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
(二)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减值列为声光电科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未按照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执行检查客户协议关键条款、对营业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分析和复核等审计程序。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到公司部分委外加工费在次月与供应商对账并收到发票后才计入生产成本,存在外协费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未关注到公司部分成本核算时未将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分摊至具体产品,而是在发生当月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相关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在执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12.1.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予以监管警示。
请大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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