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电科芯片)第002号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4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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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ahota.com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电科芯片)第002号致: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芯片”“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的。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均系严格按照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的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第1页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西永大道23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3日。经核查,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184059492股。
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
第2页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12人,代表股份共计
558959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70%。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7人,副董事长肖志强、董事李儒章因临时公务安排未列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49418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30%;
反对9120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6%;弃权
4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3页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549244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19%;
反对9403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3%;弃权
3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8920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94%;反对940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95%;弃权3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1%。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549376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56%;
反对9030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5%;弃权
5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49383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68%;
反对8986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7%;弃权
58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9059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65%;反对8986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90%;弃权5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49244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1%;
反对9236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4%;弃权
47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表决结果:通过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第4页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548300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8%;
反对9115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5%;弃权
6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8901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88%;反对911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44%;弃权6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8%。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49536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2%;
反对8858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7%;弃权
56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1%。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