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所涉及的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JG(2025)第0026-02号
(共1册,第1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目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价值类型 7
五、评估基准日 7
六、评估依据 8
七、评估方法 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3
九、评估假设 15
十、评估结论 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6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8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19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20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资产评估师对设备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观察,了解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
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正文。
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成本法,对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在2025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为此需对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的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原值为19,967.57万元,账面净值为4,721.56万元。
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为4,721.56万元,含增值税评估价值为5,77.10万元,增值额为1,052.54万元,增值率为22.29%。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x100%
流动资产 1 0.00 0.00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2 4,721.56 5,774.10 1,052.54 22.29
固定资产 3 4,721.56 5,774.10 1,052.54 22.29
资产总计 4 4,721.56 5,774.10 1,052.54 22.29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所涉及的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方法,对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在2025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和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
(一)委托人一暨产权持有单位简介
名称: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637822D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518号3幢、4幢
法定代表人:刘刚
营业期限:1989-09-19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资本:4,506.0209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军工,接收机,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无线电对讲机,转椅,收音机,隔振台,电源,玩具,五金加工,家用电器配套件,机床设备维修,工程机械电器及制冷设备安装修理,箱柜结构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二简介
名称: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注册资本:11,360.4048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航天技术、运载火箭、航天飞行器的配套设备、遥控、遥测、遥感、接收机、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制造及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本公司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92703874
成立日期:2003年04月15日
营业期限:2003年04月15日至2033年4月14日
(三)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一为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人二为接受资产置入方,系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为此需对评估基准日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项于2025年9月13日下发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相关技改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原值为19,967.57万元,账面净值为4,721.56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证天通(2025)专审21100120号专项审计报告。
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情况如下: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均为设备类资产,共计353项,购置于2004年至 2023 年之间。主要包括生产使用的激光封焊设备、低速广播链路载荷测试设备、T/R 自动测试设备、应答机集成检测设备、星间应答机专用测试系统、智能型控温仪测试设备、真空气相焊接设备、散装贴片机、CRT-XL 扩频测试接收机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少量设备待保养,所有设备均处于使用状态。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7月31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0);
2.《关于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置换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9.《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1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21.《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2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3.《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一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办[2019]39号)。
(四)权属依据
1.相关合同和发票;
2.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25版);
2.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3.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单项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对所评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估值技术方法的总称。成本法是指在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资产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委估资产价值的依据,再根据委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综合判断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确定其成新率,最终根据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的委估资产价值和成新率求得委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成本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理由如下:
由于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资产不具备独立获益能力,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设备多为专用设备,在公开市场上较少有可比交易案例来源且市场数据不充分,故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产权持有单位有完备的机器设备财务资料可以利用,且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满足采用成本法的条件,故适宜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成本x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或土建工程费)、安装调试费(或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同时,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成本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
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不需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可抵扣的增值税
0设备购置价
对于大型关键设备,主要是通过查阅设备的订货合同、发票,查询《2025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中设备价格或向生产厂家咨询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或参考评估基准日近期同类设备的价格确定购置价;对于小型设备主要是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信息确定购置价;对于没有市场报价信息的设备,主要是通过参考同类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②运杂费
根据设备生产厂商与设备使用单位的运距、设备体积大小(能否集装箱、散装)、设备的重量、价值(贵重、价低)以及所用交通工具等因素视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对于设备购置价中已包含运杂费的,不再单独考虑运杂费。
③基础费
如设备不需单独的基础或基础已在建设厂房时统一建设,账面值已体现在房屋建筑物中的设备不考虑设备基础费用。单独基础参考结算资料,依据相关定额及现行的造价信息计算确定。
安装工程费 (或安装调试费)
对专业生产设备,按照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依据相关定额及现行的造价信息计算确定;通用设备依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提供的安装费参考费率,同时考虑设备的安装难易程度和被评估单位以往有关设备安装费用支出情况综合确定。
③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环境评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参照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相关收费依据标准。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执行的有效贷款利率(LPR)确定,以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等费用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根据本次设备类资产状况,不计算资金成本。
③可抵扣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8]3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号》文件及相关地方、行业计价依据调整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重置全价中扣除相应的增值税。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通过对设备使用情况(工程环境、保养、外观、开机率、完好率的现场考察,查阅必要的设备运行、事故、检修、性能考核等记录进行修正后予以确定。
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x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含税)=重置成本x综合成新率×(1+增值税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至2026年4月2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
2025年9月,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前期准备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以及时间计划,拟定了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拟定评估所需资料清单及申报表格。
(三)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1.指导产权持有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产权持有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产权持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产权持有单位对“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评估对象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具体情况,评估人员在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四)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完成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假设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三)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四)假设评估范围内资产按原用途、原地继续使用;
(五)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六)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无重大变化;
(七)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八)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九)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上海科学仪器厂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为4,721.56万元,含增值税评估价值为5,774.10万元,增值额为1,052.54万元,增值率为22.29%。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x100%
流动资产 1 0.00 0.00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2 4,721.56 5,774.10 1,052.54 22.29
固定资产 3 4,721.56 5,774.10 1,052.54 22.29
资产总计 4 4,721.56 5,774.10 1,052.54 22.2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评估利用了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25)专审21100120 号审计报告。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审计报告,在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所利用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后,审慎利用了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我们所利用的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失效。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第 12 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
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我们只对利用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引用不当承担相关引用责任。
(三)根据《资产评估法》、相关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四)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于租赁状态,承租方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 2028年12月31日,租赁价格系采用成本法估值后的折旧数据,维修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未约定续租条款;无抵质押情形。
(六)委估资产中,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的设备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方可转让。截止报告出具日,相关请示文件已上报至集团,目前正在与国防科工局沟通军工事项审查,预计11月底完成批复。
(七)本次评估结论含增值税。
(八)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报告使用人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
(九)本次评估结论不含资产交易环节所可能存在相关税费,评估结论含增值税。
(十)本次评估结论是仅包括委估资产本体的价值,而未考虑相关资产租赁关系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及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及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应与本报告正文同时使用才有效。
(四)对被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如被出示或是通过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
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亦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玲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本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26年4月2日。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北京中金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