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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14:15如期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年4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2892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5%。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2025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1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5083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0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张松岩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0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朱南军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03、《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唐水源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报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4、《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徐晨唐依昕

_______________阮世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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