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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传播: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树立诚信意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内容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1(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形式与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一节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将相关信息以其他可行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2(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或者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

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节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

3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均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电话和电子信箱咨询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用其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上证 E互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上交所上证 E互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公司指派并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4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

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证券代码:600880证券简称:博瑞传播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电话会动类别

议)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交流主题

(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来访者承诺及实根据的资料;

签字(三)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来访人签字:

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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