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详见附件2),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在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根据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参照《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附件:
1、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2、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博瑞传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博瑞传播本项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本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博瑞传播本项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
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博瑞传播本项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附件2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年月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是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是
书面承诺保密□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是□否□
半年度报告是□否□
一季度报告是□否□
三季度报告是□否□
临时报告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是□否□
日常交易是□否□
关联交易是□否□
重大诉讼、仲裁是□否□
客户名称是□否□
供应商名称是□否□
核心技术信息是□否□
对外投资信息是□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
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月日
董事长审批: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