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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传播: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和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主动引导、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处理各类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相关各部门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分析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公司相关各部门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响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组织引导,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根据需要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发声,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误读误判信息扩大传播。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投诉、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防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

应对措施等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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