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马新彦
2025年,作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发表专业意见,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就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马新彦,女,1958年10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匡亚明卓越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情况2025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情况如下:
2025年应出席董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股东会出
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席次数
202000否9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共参加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7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
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本人持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充分沟通,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六)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2025年,本人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9次,与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沟通交流;日常工作中,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认真审阅每次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专门委员会等会
议期间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现场进行办公、考察。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及时准备会议材料发送给本人,并主动与本人沟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有效地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5年第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学习了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解读专题培训》材料,充分学习独董履职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展并更新自身履职能力,确保能够为董事会合规、科学决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公司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5年内发生的公
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为所属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2025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年,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根据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招标结果,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5年,公司第十三届第七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鉴于公司2024年度亏损且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5年,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5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124份,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5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覆盖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基本有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八)其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2025年,独立董事关注的公司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计划均已实
施完毕;密切关注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处理进展,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出具关于2023年度、2024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均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认为此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在履职中保持了独立性,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应有作用。
独立董事:马新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