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2024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影响均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
2024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均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如
下意见:
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2024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均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邴正、杜婕、毛志宏、马新彦、黄百渠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