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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可蓝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妙可蓝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证明等文件资料。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材料的,其与原始书面材料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妙可蓝多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妙可蓝多在其关于本次注销的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妙可蓝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妙可蓝多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妙可蓝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5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发布了《妙可蓝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5年3月21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6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2025年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对应16.50万份股票期权),拟予以注销。公司于2026年1月

22日披露了《关于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于

2026年1月22日办理完毕。

(二)本次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系依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事项

范围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对所涉及的156.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拟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对《2025年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合计156.20万份予以注销。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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