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张睿婷、杨迦捷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
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
219号东航投资大厦806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波先生主持。
2.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公司
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讨论事项,并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验证公司2023年5月9日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1,22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03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1,22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0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及身份证明,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
次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详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为八项:
经查验,除以上提案外,未收到临时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投票
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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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提案均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大会表决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
次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提案合法有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