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业绩、市场薪酬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四)奖惩分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
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标准和方案,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批准后由公司负责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薪酬总额=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
1、董事的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的基本薪酬为人民币32万元/年,副董事长的基本薪酬为人民币30万元/年。
2、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职责、重要性和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拟订基本薪酬数额,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总经理的基本薪酬为人民币30万元/年,副总经理基本薪酬为人民币20万元/年,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为人民币20万元/年,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薪酬为人民币20万元/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其他人员。
(二)绩效薪酬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标准 X考核系数绩效薪酬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
值等因素,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的情况确定。考核系数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考核系数介于0-2之间。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原则上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但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享受公司董事的任职津贴。
公司对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任职津贴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高
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发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