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天公诚律師事務所JINGTIAN&GONGCHENG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杰江律师、孙恩惠律师对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14点30分在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二楼调度会议室(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共两项议案,即《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5年7月30日披露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中载明。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14点30分在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二楼调度会议室(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7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6,304,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6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216,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8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公司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确认。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45,935,956 99.9564 292,239 0.0345 75,994 0.009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751,257,866 88.7692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751,257,866 88.7692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751,257,866 88.7692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751,257,866 88.7692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751,257,866 88.7692
6 《对外担保制度》 751,257,866 88.7692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关公诚建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 (签字)
吴杰江
经办律师(签字):
孙恩惠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