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回购注销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的4266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纪韶蔡元明石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