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
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公司据此变更会计政策,现本人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且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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