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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2026年3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2026年3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

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如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领取的独立董事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非独立董事领取的董事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职务薪资、绩效薪资两部分组成。

(一)职务薪资:以职位价值、责任、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

(二)绩效薪资: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指标为基础确定,绩效薪资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薪资的50%。

第十条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根据公司经营完成利润目标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自身工作目标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

(一)绩效薪资的计算

绩效薪资=绩效薪资标准×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是指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评后的得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绩效薪资的兑现

考核后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资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实际经营成果的评价情况递延发放。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资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资,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资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

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制度(2024年8月修订)》废止。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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