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的原则,对公司聘请的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截止202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人,注册会计师179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2025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信永中和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制定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人员和时间安排、重要审计发现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经查阅信永中和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项
目人员基本情况等资料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信永中和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本公司2025年年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能够满足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
2025年12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计划及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安排、重点审计领域等事项。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期间,审计委员会认真督促注册会计师尽职尽责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
2026年3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6年3月28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本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安排,信永中和按照总体审计计划如期完成本公司
2025年年审工作,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
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
四、总体评价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就审计范围、计划、方法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认真督促年审会计师尽职尽责地进行审计,并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