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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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6F20240317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南京化纤”)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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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2026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5号),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现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和“释义”部分的内容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南京化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前述协议以下合称“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以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文件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新工集团持有的南京工艺52.98%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新工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工艺52.98%股份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同时,上市公司拟向新工基金、机电集团、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亨升投资、和谐股份、南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
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共13名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南京工艺47.02%股份。
(三)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不超过44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新工集团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时进行,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则本次交易自始不生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三)上市公司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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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七)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并同意新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八)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九)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南京化纤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根据南京化纤、新工集团与南京化纤厂签署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置出资产的交割日为2026年3月2日,截至2026年3月2日,本次交易方案约定应交割的全部置出资产及负债已由南京化纤以双方认可的形式交割给新工集团,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基于置出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新工集团享有和承担(无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置出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等均由南京化纤厂实际承担。置出资产相关的部分资产权属过户登记、债权债务转移和员工安置手续尚在办理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南京工艺100%股份,根据南京工艺最新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京工艺100%股份已变更至南京化纤名下,南京工艺变更为南京化纤全资子公司。
(二)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3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6)第020003号)所载,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4.57元/股,申请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91671909.00元。截至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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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8017919.00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58017919.00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新增股份的登记及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数量为191671909股,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58017909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置入资产南京工艺100%股份已变更至南京化纤名下,南京工艺变更为南京化纤全资子公司;基于置出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新工集团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割已完成。置出资产相关的部分资产权属过户登记、债权债务转移和员工安置手续尚在办理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实施情况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变化,根据工作调整安排,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其中陈建军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谌聪明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钟书高辞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张家梁辞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务,李翔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康国培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务,杜国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陈波辞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姚正琦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职务。
2、2026年3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提名汪爱清、朱庆荣、邹克林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前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朱庆荣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曹泽云、顾明文、何宇、殷玲香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顾明文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除上述情况外,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确认并经核查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主要包括《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前述协议主要内容已在《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前述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承诺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继续完成与置出资产相关的部分资产权属过户登记、债权债务转移和员工安置手续;
(二)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置出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及净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置出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对置入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置入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并将根据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三)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交易对价;
(四)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交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五)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六)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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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作出的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二)置入资产南京工艺100%股份已变更至南京化纤名下,南京工艺变更为南京化纤全资子公司;基于置出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新工集团享有和承担;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割已完成。置出资产相关的部分资产权属过户登记等手续尚在办理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实施情况合法有效;
(三)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
律意见书“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已披露情况外,上市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五)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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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承诺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作出的承诺完全履行
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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