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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9-3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释义....................................................5

第一部分:对《问询函》回复的更新......................................6

一、《问询函》问题1、关于置入资产.....................................6

二、《问询函》问题2、关于置出资产.....................................8

三、《问询函》问题3、关于南京工艺土地房产................................24

四、《问询函》问题5、关于置入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40

五、《问询函》问题14.2关于其他合规性问题...............................46

第二部分: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60

一、本次交易方案.............................................60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60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62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62

五、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情况.......................................62

六、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情况.......................................79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93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95

九、信息披露...............................................95

十、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96

十一、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96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104

十三、结论...............................................104

6-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6F20240317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南京化纤”)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交易报告期变更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5月,本所律师现对《问询函》回复进行更新并对自2025年5月31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一日)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6-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交易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4-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6-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5月中兴华会计师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23386《置出资产加期审指号《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2025年5月31计报告》日拟置出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23408《置入资产加期审指号《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5月、2024年计报告》度及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审计基准日指2025年5月31日

最近三年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最近一年指2024年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6-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对《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问询函》问题1、关于置入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将原业务资产及负债全部置出,并注入南京工艺100%股份,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工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工艺原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原则上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3)我国滚动功能部件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高端市场由欧洲、日本为主的厂商占据,南京工艺等国产厂商在中端市场有一定地位,但所占份额与国际品牌存在较大差距;(4)根据行业协会相关证明,南京工艺在我国机床工具行业滚动功能部件分行业连续9年实现收入排名第一;(5)和谐股份持有的南

京工艺4.71%股份曾出质给机电集团并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目前司法冻结和质押已解除;(6)南京工艺股东包含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南京工艺7.20%股份,管理机构均为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四个员工持股平台构成一致行动人。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南京工艺业务构成、组织架构、

业务管理模式、公司治理等相关安排;(2)上市公司对南京工艺原有业务、资产

和人员管控、整合安排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如何保障核心业务团队稳定;(3)按下游应用领域列示南京工艺主要产品收入构成,目前行业竞争格局、南京工艺的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先进性和具体竞争优势,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4)各交易对方所持南京工艺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是否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影响;(5)南京工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

及任职情况、决策机制,是否属于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事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南京工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任职情况、

6-4-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决策机制,是否属于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一)南京工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任职情

况、决策机制根据新合壹号、新合贰号、诚敬壹号、诚敬贰号(以下简称“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签订的《合伙协议》第十八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事项的管理机构。南京艺工诚敬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艺工新合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艺工诚敬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工诚敬”)为诚敬壹号、诚敬贰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艺工新合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工新合”)为新合壹号、新合贰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艺工新合工商档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艺工新合由何宇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刘丽丽担任监事,其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何宇0.1680.00

2刘丽丽0.0420.00

合计0.20100.00

根据艺工诚敬工商档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艺工诚敬由朱庆荣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王帆担任监事,其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朱庆荣0.1680.00

2王帆0.0420.00

合计0.20100.00

根据《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四

个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南京工艺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朱庆荣、王帆、何宇、刘丽丽4名委员(以下简称“4名委员”),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是否属于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6-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4名委员调查表、南京工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朱庆荣、何宇任南京工艺副总经理,王帆任南京工艺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刘丽丽任南京工艺综合管理部部长。4名委员不存在在除南京工艺、艺工诚敬、艺工新合外的其他主体任职的情形,除持有艺工诚敬、艺工新合股权及持有南京工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外,4名委员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综上,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南京工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

贰号的《合伙协议》、企查查报告、艺工诚敬、艺工新合的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

《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核查南京工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任职情况、决策机制。

2、查阅艺工诚敬、艺工新合的工商档案、企查查报告及公司章程、朱庆荣、王帆、何宇、刘丽丽填写的调查表、企查查报告及南京工艺出具的确认文件,核查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南京工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机构为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由艺工诚敬和艺工新合的股东即朱庆荣、王帆、何宇、刘丽丽4名委员组成。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二、《问询函》问题2、关于置出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1)置出资产部分债务转移尚未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6-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相关债务转移存在不确定性;(2)截至2024年末,上市公司对子公司仍存在若干担保尚未解除;(3)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交割流程较为繁琐,若拟置出资产在实际交割过程中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交割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存在不确定性;(4)置出资产相关评估结论经新工集团备案通过。

请公司披露:(1)置出资产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最新进展,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占比、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以及处理该部分债务的具体安排;(2)目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否解除,如未解除,未解除的原因及后续安排;(3)置出资产交割需履行的程序、具体安排,是否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实质障碍,如存在实质障碍,后续处理方案,是否影响本次交易整体进展和交易作价;(4)本次交易及置出置入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置出资产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最新进展,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

金额、占比、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以及处理该部分债务的具体安排

(一)置出资产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最新进展

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债务、就该等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清偿的情况如

下:

1、金融机构债务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贷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协议及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正在履行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债务借款合同金债权人借款期限担保

号人额(万元)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羚生物基、

南京2024.07.25-1(以下简称“紫金信7500.00金羚纤维素以化纤2026.07.25托”)其自有土地房

6-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产提供抵押担保南京化纤以其

南京2024.10.24-

2紫金信托7500.00自有土地房产

化纤2026.07.25提供抵押担保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南京2025.05.29-3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1000.00信用化纤2026.03.30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南京2025.02.20-4京秦淮支行(以下简称2000.00信用化纤2026.02.20“华夏银行”)

南京2025.01.03-

5华夏银行6000.00信用

化纤2026.01.03

紫金信托、江苏银行、华夏银行均已出具同意函,同意南京化纤实施本次交易,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届时有效的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

2、非金融机构债务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及已清账的部分占比超95%

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5月31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非金融机构债务情况如下:

(1)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共计金额为5097.73万元。

(2)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

负债需要取得同意函,共计金额为26725.88万元。截至2025年8月31日,该部分债权人关于南京化纤债务转移的同意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占比(%)

已取得同意函及公司已清账债务26030.2697.40

尚未取得同意函695.622.60

合计26725.88100.00

由上表所述,截至2025年8月31日,已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函及公司已清账的基准日负债金额合计26030.26万元,占截至2025年5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上述债务的比例为97.40%。

(二)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占比、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

6-4-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由上表所述,截至2025年8月31日,南京化纤剩余695.62万元债务暂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占截至基准日上市公司母公司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上述债务的比例为2.60%。其中,单笔5万元以上的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债务金额(截至债权人类型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

2025.5.31)

历史股东462.19历史应付股利注1

安全、施工、设备、维修

77.35应付施工费、服务费等费用注2

等服务商

原材料供应商15.13应付货款注3

员工安全保证金、预提水电

员工及历史遗留等其他类92.95费、押金以及其他历史遗留应注4付费用

单笔5万元以上负债合计647.62--占全部未取得同意函债务

93.10%--

的比例

注1:应付股利的到期日为该股利分配相应的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公司已宣告但未领取,为五年以上账龄历史遗留账务;

注2:应付施工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到期日为安全、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或双方依照实际服务确定的结算时间;

注3:应付货款的到期日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

注4:员工安全保证金的到期日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返还日期;预提水电费的到期日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或每月结算;押金的到期日为租赁合同约定的退还日;其他应付费用为五年以上账龄的历史遗留账务。

(三)处理该部分债务的具体安排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针对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上市公司已登报公告积极联络,同时,新工集团将按照交易协议约定承担并履行清偿义务。因此,少部分债务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已登报公告积极联络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扬子晚报》A5 版面刊登了《公告》,声明依法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公司联系协商有关债务转移事宜,相关债权人可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声明或意见。南京化纤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转移事项进行沟通。

2、新工集团将按照交易协议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6-4-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京化纤与新工集团已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就债务转移作出约定:

(1)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上市公司需取得其向置出资产承接方(新工集团)转移的债务(如有)所涉及的全部债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方出具的同意上

市公司将相对应的债务、担保责任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同意函及/或发布债权人通知公告。

如上市公司未能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取得前述债权人的同意,则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部生效后,且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可以实施的前提下,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未取得同意的债务、担保责任等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如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因前述事项向上市公司提出求偿或要求履行时,由上市公司及时书面通知置出资产承接方清偿债务或承担责任,因置出资产承接方未履行导致上市公司先履行的,置出资产承接方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足额补偿。

(2)上市公司于置出资产交割日或之后发生的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务、担

保责任(如有)、合同义务,无论债务、担保责任或合同义务转移是否取得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及合同权利人同意,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上述债务、担保责任及合同义务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若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

交割日之后,发生债权人、担保权人或合同权利人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清偿债务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情况,将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该第三方请求,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并不会因此向上市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3)在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于置出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名下的全部债

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均已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上市公司应不存在其他任何负债及或有负债,置出资产承接方已实际承接上市公司名下所有债务及或有负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针对该部分债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处理安排,上市公司少部分债务转移未获得债权人同意函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目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否解除,如未解除,未解除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一)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担保协议、相关主债务合同及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均系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债务

担保余额/人担保合同

序主债务期限/授信期主债务本金担保合同担保权人(被约定的担担保期限号间余额(截至编号担保保金额

2025.8.31)

人)4000.00 2024 年 8 月 9 日至 NJ08(高羚越万元人民2025年8月9日期17.76万美保)

1华夏银行三年新材币(最高间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元20240009-额)债务11

3000.002024年9月9日至金羚 NJ08(高万元人民2025年8月26日期2847.50万

2华夏银行生物三年保)

币(最高间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元人民币20240010-基

额)债务11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10300.00金羚2024年9月11日至

南京中央门支 万元人民 HTC32059897.40 万元

3 生物 2025 年 9 月 10 日期 三年 5100ZGDB行(以下简称币(最高人民币基 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024N002“建设银额)行”)

银团贷款,贷款期限

27000.00主债务履

金羚为首笔贷款资金的提

万元人民 行期限届 10187.70 万 ZY1280210

4建设银行生物款日(包括该日)至

币(最高满之日起元人民币01-1基2026年11月29额)三年日,共计60个月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已出具同意函,同意南京化纤实施本次交易,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届时有效的担保的转移手续。

(二)未解除担保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1、未解除担保的原因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担保协议和相关主债务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6-4-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具之日,上述未解除的担保,主要系因所担保的债务人(即南京化纤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其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尚未届清偿期。

2、未解除担保的后续安排

针对未解除的担保:(1)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已出具同意函,同意南京化纤实施本次交易,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届时有效的担保的转移手续。(2)上市公司已出具承诺函,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完成前,办理上述担保事项的解除或转移手续。

此外,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部生效后,且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可以实施的前提下,针对上市公司未解除的担保、于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发生的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担保(如有),新工集团将按照交易协议约定全额承担担保责任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确保相关事项不会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造成额外费用或损失,具体约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问询函》问题2/一/(三)/2、新工集团将按照交易协议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三、置出资产交割需履行的程序、具体安排,是否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实质障碍,如存在实质障碍,后续处理方案,是否影响本次交易整体进展和交易作价

(一)置出资产交割需履行的程序、具体安排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置出资产交割需履行置出资产交割通知、交付置出资产、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并确认置出资产交割日,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程序,具体安排如下:

1、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九条列明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后,南京化纤应向新工集团发出通知确认置出资产交割的全部前提条件已获得满足(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交割通知”)并向新工集团交付置出资产,由双方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一致确认置出资产交割日。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上市公司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

6-4-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新工集团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新工集团承担。

2、《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九条列明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后,

上市公司与置出资产承接方应尽快办理置出资产交割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并保证最晚应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列明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后的12个月内办理完毕以下工作:*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置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动产权等),新工集团应与上市公司共同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于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

续的置出资产,新工集团应与上市公司完成对该等资产的清点及置出资产交接清单的编制工作。

3、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若尚有部分置出资产未办理完成相关的权属(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应全面协助置出资产承接方继续办理完成相关的补充文件或手续、变更、备案、登记及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其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妥善提供相关资料文件、配合出具所需的各种文件及其他与

置出资产相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4、对于上市公司拥有的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如有),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上市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等资产的相关交割义务,与上述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全部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上市公司后续应向置出资产承接方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

(二)是否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实质障碍,如存在实质障碍,后续处理方案,是否影响本次交易整体进展和交易作价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变更登记或过户的主要资产包括股权类资产、房屋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类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南京化纤持有的金

6-4-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羚生物基100%股权、羚越新材100%股权、上海越科56.78%股份、古都旅馆100%

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转让限制的情形。金羚生物基、羚越新材、古都旅馆为南京化纤全资子公司,本次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南京化纤持有上海越科56.78%股份,上海越科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化纤与置出资产承接方办理金羚生物基、羚越新材、上海越科、古都旅馆相关股权/股份变更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房屋建筑物

(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函、《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共计8项,具体情况如下:

证载面序权利证载用实际用权利限产权证号坐落积号人途途制

(㎡)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1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101534.09科研

化纤科研

0013316号室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2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二923.52科研

化纤科研

0013946号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南京办公、是(注

3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三923.52科研化纤科研1)

0013937号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4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四923.52科研

化纤科研

0013940号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5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五648.86科研

化纤科研

0013941号层

栖燕字第伏家场临江街南京660144号(注(丘号:509.50工业工业无化纤

2)801000-23)

伏家场太平村栖燕字第

南京(丘号:760145号(注1463.70工业工业无化纤892600-7一

2)

段)栖燕字第南京伏家场太平村860146号(注2656.80工业工业无化纤(丘号:2)

6-4-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92600-7二

段)

注1: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上表1-5项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紫金信托,抵押人及债务人为南京化纤,被担保主债权为编号 ZJT(2023)GDSY-SWDY006-03-05 合同项下 7500.00 万元信托贷款,主债务履行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6年7月25日。同时,前述5处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1、转让、销售对象须为符合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不得销售给个人;2、新受让方利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3、应征得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注2:上表6-8项房产为南京化纤持有的公有房屋,该公有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南京化纤厂(曾用名:南京化学纤维厂)所有,上表信息根据南京化纤持有的南京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披露。

(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根据南京化纤出具的确认函、《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具体如下:

建筑物名称坐落地点用途建筑物面积(㎡)号

1综合楼914.00

2车库栖霞区燕子矶街道86.00

生产经营脱水机房(污泥脱水工太平村9号

3986.04

程)

注1:上表3项无证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南京化纤厂(曾用名:南京化学纤维厂)所有。

针对序号1-5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存在的抵押,抵押权人紫金信托已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并将依法依规配合办理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针对序号1-5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附记记载的转让限制,江苏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新工集团具备受让前述房屋建筑物的资格和条件。

针对序号6-8南京化纤持有的公有房屋存在的房地分离及南京化纤3处无证房产,新工集团已出具《关于知悉拟置出资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南京化纤已向新工集团充分说明和披露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拟置出

6-4-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资产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化纤名下股权类资产、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实物类资产及无形资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实物类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新工集团已充分知悉拟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房地分离、未办理产权证书或其他瑕疵、潜在纠纷等),对该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拟置出资产,并将于相关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前述瑕疵问题的解决。

*新工集团同意承接南京化纤全部拟置出资产,自交割日起(无论拟置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已经实际完成),置出资产的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新工集团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和责任由新工集团承担,不会因拟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权利受限而要求南京化纤做出补偿或承担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新工集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上市公司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新工集团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新工集团承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如前述承诺函和协议切实履行,南京化纤与置出资产承接方办理上述房屋建筑物的过户/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土地使用权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函、《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实权证载面序权利土地使用利证载际利产权证号坐落积号人权期限性用途用限

(㎡)质途制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1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2016.01.2科研办是化纤0013316号101室6-用地公(

20654.出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2066.01.2(科、注南京35让

2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5技研研1

化纤

0013946号二层发)发)

3南京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

6-4-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化纤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

0013937号三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4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

化纤

0013940号四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5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

化纤

0013941号五层

注1: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上表1-5项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紫金信托,抵押人及债务人为南京化纤,被担保主债权为编号 ZJT(2023)GDSY-SWDY006-03-05 合同项下 7500 万元信托贷款,主债务履行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6年7月25日。同时,前述5处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1、转让、销售对象须为符合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不得销售给个人;2、新受让方利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3、应征得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针对前述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抵押,抵押权人紫金信托已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并将依法依规配合办理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针对前述土

地使用权附记记载的转让限制,江苏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新工集团具备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和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化纤与置出资产承接方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南京化纤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查册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拥有13项已授权的专利(其中9项为共有专利)、8项已获注册的商标、2项作品著作权。截至报告期末,南京化纤前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针对南京化纤9项共有专利,其他共有人均已回函确认对本次交易无异议,同意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同意上市公司对外转让相应共有专利且放弃优先受让的权利,不会因共有专利转让行为追究上市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化纤与置出资产承接方办理上述知识产权的过户/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6-4-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外,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上市公司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新工集团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新工集团承担。综上,拟置出主要资产不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实质障碍,不会影响本次交易整体进展和交易作价。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中的债务转移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问询函》问题2/一、置出资产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最新进展,未获得同

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占比、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以及处理该部分债务的具体安排”部分所述,上市公司少部分债务转移未获得债权人同意函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本次交易及置出置入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

6-4-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

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五)国有股东与

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25年5月26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南京化纤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批复》(苏国资复[2025]31号),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二)置出置入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1、置入资产评估结果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2号)第四条的规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根据《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逐级报批准经济事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市、县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部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

6-4-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根据《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应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2025年5月7日,本次交易《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置出资产评估结果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2020年2月,南京市国资委向新工集团出具《市国资委对新工集团授权放权事项清单(暂行)》,授放权事项包括“9、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集团及所属企业批准的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集团备案,包括:

集团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协议增资项目;资产处置项目;集团所属控股上市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的置出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亦不会导致国有股东新工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发生变动,不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需针对置出资产取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备案。此外,新工集团已就置入资产、置出资产审批及备案机构征询江苏省国资委和南京市国资委意见,国资监管机构同意本次置出、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分别由新工集团、江苏省国资委备案。2025年5月7日,本次交易《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新工集团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南京化纤提供的债务明细清单、取得的

6-4-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债权人同意函、相关债务合同及清账凭证,核查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具体情况、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情况的最新进展、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占比、

债务形成原因及到期日;查阅《扬子晚报》公告、《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核查处理该部分债务的具体安排。

2、查阅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及其对应的主合同、实际借款合同及公司

还款记录,核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否解除、尚未解除担保合同的原因;

查阅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函、《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核查未解除担保的后续安排。

3、查阅《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核查置出资产交割需履行哪些程序及其具体安排;查阅《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南京化纤房屋建筑物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

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紫金信托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同意函、江苏南京生态

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新工集团出具的《关于知悉拟置出资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南京化纤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知识产权查询

结果证明、共有专利对外转让同意函,核查拟置出资产是否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实质障碍,如存在实质障碍,后续处理方案,是否影响本次交易整体进展和交易作价。

4、查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重组报告书(草案)》、《江苏

省国资委关于南京化纤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批复》,核查本次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查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工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市国资委对新工集团授权放权事项清单(暂行)》、新工集团董事会决议、南京化纤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核查本次交易的置出置入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6-4-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2025年8月31日,南京化纤的金融机构债权人紫金信托、江苏银

行、华夏银行均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同意函,非金融机构债务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已清账的部分占比超95%,剩余695.62万元债务暂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占截至基准日上市公司母公司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上述债务的比例为

2.60%。为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针对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上市公司

已登报公告积极联络,同时,新工集团将按照交易协议约定承担并履行清偿义务。

因此,上市公司已针对该部分债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处理安排,少部分债务转移未获得债权人同意函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截至基准日的担保中,尚余与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的担保未解除,主要系因所担保的债务人(即南京化纤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其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尚未届清偿期。针对未解除的担保,担保权人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均已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届时有效的担保的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将在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完成前,办理上述担保事项的解除或转移手续;新工集团与南京化纤已在交易协议中约定于置出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名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均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

3、根据交易协议约定,拟置出资产权属转移涉及的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不

影响置出资产的交割,拟置出主要资产不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实质障碍,不会影响本次交易整体进展和交易作价。

4、本次交易及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评估结果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三、《问询函》问题3、关于南京工艺土地房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1)南京工艺莫愁路329号地块为原生产经营场所,证载建筑面积合计40327.45㎡,2014年迁出后整体租赁给广电锦和,由其在履行相

6-4-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手续后打造“越界·梦幻城”文化创意产业园商业项目,改建后房产实际面积合计59038.27㎡,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已针对莫愁路对外租赁房产有关事项出具专项证明文件;(2)滨江厂区部分土地、建筑物尚未办理相关权证,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已出具相关证明。

请公司披露:(1)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原因,该地块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改建后房产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等情形对该块资产

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未来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实质障碍;(2)报告期内对外租赁房产对南京工艺的收入、毛利、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南京工艺是否对租赁房产业务存在依赖;(3)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未来是否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税费以及对应的承担主体,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估值的影响;(4)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承担的具体安排;(5)滨江厂区尚未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原因,对本次交易产生的影响,土地房产瑕疵后续规范解决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对事项(3)中涉及估值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原因,该地块证载用途与

实际用途不符、改建后房产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等情形对该块资产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未来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一)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1、为响应国家及地方政策,南工艺有限将主业逐步从莫愁路329号厂区迁

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莫愁路329号地块原先为南京工艺前身南工艺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为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

6-4-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的政策以及南京市“退二进三”政策,2014年南工艺有限主营业务从莫愁路329号厂区迁出,原有厂房成为工业遗存。

2、南京工艺将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整体对外租赁用以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园,承租方在履行主管部门程序后实施了改扩建为盘活该处存量资产,属地政府出台了《秦淮区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秦委发[2013]21号)、《关于成立南京工艺装备厂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秦委[2013]65号)等文件,支持产业园区的打造。最终南工艺有限将该处房产整体租赁给南京广电锦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锦和”),用于打造“越界·梦幻城”文化创意产业园,助力城市功能升级,租期从2015年1月到2034年12月,租赁状态可持续。

广电锦和承租后,从安全性修缮、整体运营定位和经营实际需求出发,在取得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秦发改投资字〔2014〕67号”备案通知

书、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秦环建〔2015〕5号”环评批复文件的前提下,对上述房产实施了整体改造。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秦发改投资字〔2014〕67号”《关于广电越界创意产业园(暂定名)备案的通知书》,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准予广电越界创意产业园(暂定名)项目备案,确认主要实施内容为将旧厂区改造成多功能文化创意园区,包含部分房屋拆除及改建部分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展示、销售等商贸设施。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秦环建〔2015〕5号”《关于广电越界创意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莫愁路329号改建后,聚集文艺展演、文博展销、研发办公、创意工坊等功能业态,同时配建少量配套商业餐饮,建设成为集“产业聚集、游戏体验、文化互动”三大功能于一体的文化创意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充分落实各项环保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在莫愁路329号建设。

根据南京康迪亚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编号:6-4-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宁康房实测字第(2025-工-莫329)),目前莫愁路329号地块上属于南京工艺的房产实测面积合计59038.27㎡,与证载面积40327.45㎡相比,净增加约

18710.82㎡。

(二)该地块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改建后房产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等情

形对该块资产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未来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实质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结合前述规定,南京工艺莫愁路房产存在权属和使用瑕疵问题,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1、莫愁路329号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园符合政策导向,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

备案、批复文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充分挖掘存量资产价值。此外,《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等文件,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

6-4-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凭借悠久的发展历史,南京工艺莫愁路329号原厂区于2020年被认定为江苏省工业遗产。

“越界·梦幻城”文化创意产业园运营以来,陆续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并于

2023年3月作为秦淮特色文化产业园子园区,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授牌。南京工艺对外出租该处房产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园有效盘活了存量资产,符合政策导向。

此外,为盘活莫愁路329号资产,属地政府出台了《秦淮区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秦委发[2013]21号)、《关于成立南京工艺装备厂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秦委[2013]65号)等文件,支持产业园区的打造。2014年广电锦和承租上述资产后,系在取得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秦发改投资字〔2014〕

67号”备案通知书、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秦环建〔2015〕5号”环评批复文件的前提下,方才对莫愁路329号实施了整体改造。

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及南京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1)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6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不动产历史遗留相关问题的复函》,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已确认:一、莫愁路329号所在地块近期没有低效用地再开发

以及房屋拆迁改造计划。二、鉴于莫愁路329号厂区现状系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

原则支持南京工艺按现状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并按程序完善确权登记手续。三、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和招商需求,原则支持莫愁路329号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为商业。

(2)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证明材料相关情况的复函》,该局原则同意南京工艺保留自持使用莫愁路329号地上建筑物,目前无需就上述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

(3)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相关情况的复函》,该局确认:“为支持市属国企改革发展、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在完成建筑实测、结构

6-4-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全鉴定、消防审验及未批先建部分处置等必要程序后,我局原则同意保留使用来函所述地上建筑物(产权主体须承诺规划实施时不主张拆迁补偿并自持),对于其中符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的,根据相关规定可支持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关于复函中承诺事项,南京工艺已承诺对于未批先建部分在规划实施时不主张拆迁补偿并自持。关于复函中提到完成建筑实测、结构安全鉴定、消防审验及未批先建部分处置等前置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新进展如下:

后续是否存在事项工作内容完成标志最新进展实质障碍对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

的实体几何尺寸、位置、取得项目多建筑实已聘请南京市不动产登记

平整度、垂直度等进行测合一成果不存在测中心开展房产测绘工作测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报告求评估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已聘请南京安厦房屋安全

结构安性、耐久性和稳定性,包取得房屋鉴鉴定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存在

全鉴定括调查、检测、验算和分定报告开展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工析,鉴定其安全等级作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系已聘请南京安天下消防技统及其配置是否符合规消防审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消防范要求,确保其功能正会审意见书不存在验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安全常,保障火灾预防与人评估工作员疏散取得政府部未批先对于改扩建建筑中未取门同意现有已取得秦淮区政府同意现

建部分得规划同意的部分,需不存在建筑保留使状使用意见处置取得明确处置意见用意见

注:程序方面,建筑实测、结构安全鉴定、消防审验、未批先建部分处置不存在先后顺序,可以同步推进。

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南京工艺莫愁路329号房产共计40余栋,每栋建成年代不同。考虑到具体开展建筑实测、结构安全鉴定、消防审验过程中,需结合建筑状况进行取样、测试等验证性工作,同时对于最终验证成果还需经职能部门研究审核出具结论意见,参考其他同类事项实施周期,预计将在2026年上

6-4-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半年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

莫愁路329号房产问题前期已得到属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市规资等政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项工作均在按计划有序推进中,预计推进不动产权确权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

(4)根据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南京工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不存在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规划资源等方面的违法记录信息。

3、莫愁路房产瑕疵问题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南京工艺100%的股份,上述无证房产对南京工艺股份未来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实质障碍。

4、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将由本次重组各交

易对方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或所发生的事项所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及义务,该等损失、责任及义务由各交易对方承担,但各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前已向上市公司披露并取得上市公司豁免的事项除外。

鉴于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为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将由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工艺莫愁路房产存在权属和使用瑕疵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复函,同意南京工艺保留使用莫愁路329号地上建筑物。上述情况不会对南京工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南京工艺股份未来注入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6-4-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报告期内对外租赁房产对南京工艺的收入、毛利、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等

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南京工艺是否对租赁房产业务存在依赖

(一)报告期内对外租赁房产对南京工艺的收入、毛利、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及《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南京工艺对外租赁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总收入20181.1049693.2249316.97

对外租赁房产收入1259.402870.082870.08

对外租赁房产收入占比6.24%5.78%5.82%

营业毛利6992.4817850.5818633.08

对外租赁房产毛利1196.682716.712714.93

对外租赁房产毛利占比17.11%15.22%14.57%

利润总额3253.8149117.1110197.02

对外租赁房产利润总额1058.392396.692356.97

对外租赁房产利润总额占比32.53%4.88%23.11%

净利润1960.2341009.437880.68

对外租赁房产净利润899.631797.522003.42

对外租赁房产净利润占比45.89%4.38%25.42%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南京工艺对外租赁房产收入占比分别为5.82%、5.78%和6.24%,毛利占比分别为14.57%、15.22%和17.11%。由于该房产系整体出租,对应房产管理成本与运营费用较低,因此2023年度和2025年1-5月毛利、利润总额、净利润方面占比略高;2024年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占比较低,主要是当期土地处置产生收益较大所致。

(二)南京工艺对租赁房产业务不存在重大依赖

1、租赁房产业务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资产合理利用,并非主动规划或发展

6-4-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业务方向,对南京工艺收入和毛利的影响较小莫愁路329号房产原为南京工艺前身南工艺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为响应政府政策,2014年南工艺有限从莫愁路329号厂区迁出,原有厂房成为历史遗留资产。该资产具有特殊历史背景,并非南京工艺为从事租赁业务而主动购置或开发形成。南京工艺将该地块整体对外出租,系基于资产有效利用和盘活闲置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非主动规划或发展的业务方向,与核心滚动功能部件业务在业务属性、运营模式、所需核心资源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均存在本质区别。

报告期内,南京工艺租赁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在5%-7%之间,毛利占比在14%-18%之间,显著低于核心主业滚动功能部件的收入和毛利占比。未来随着募投项目“滚动功能部件国产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项目”落地,租赁业务在南京工艺收入和毛利中的占比将进一步降低。

2、南京工艺核心业务定位清晰,关于滚动功能部件主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明确,对租赁业务不存在重大依赖南京工艺以振兴民族工业为己任,始终聚焦于高性能、高可靠性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过潜心研究并积累近60年的丰富经验,已成为国内历史最悠久、技术积累最为深厚的滚动功能部件行业龙头,并形成了包括滚珠丝杠副系列、滚动导轨副系列、滚动花键副系列等在内的核心产品。根据《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南京工艺营业收入中滚动功能部件占比分别为

93.83%、93.98%和93.53%,滚动功能部件销售收入规模及占比稳定增长,系南

京工艺营业收入的核心来源,构成南京工艺经营发展的根基。未来南京工艺亦将重点投入资源在高精、高速、大型、重载等高性能滚动功能部件领域持续创新突破,为国产数控机床向高端化发展、高端装备的核心零件国产化持续发挥支持作用。

南京工艺未来发展战略和资源配置将重点聚焦于滚动功能部件主业的深耕与拓展,在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智能制造与数字化转型、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已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6-4-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南京工艺租赁业务收入和毛利占比较低,该租赁业务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资产合理利用,并非主动规划或发展的业务方向,南京工艺核心业务定位清晰,未来发展规划明确,未来随着募投项目落地租赁业务对于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将进一步降低,南京工艺对租赁业务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未来是否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

他相关税费以及对应的承担主体,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估值的影响

(一)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官网(http://zrzy.jiangsu.gov.cn/nj/qhfj/tpxw/)对其机构职能的介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负责秦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市局授权,对辖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开展有关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id=xxgk_215)对其机构职能的介绍,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制定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地方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房产测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具体职能,《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证明材料相关情况的复函》的出具主体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

6-4-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分局、《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相关情况的复函》的出具主体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均为有权机关。

(二)未来是否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税费以及对应的承担主体,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估值的影响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秦政函[2025]11号)《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不动产历史遗留相关问题的复函》、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证明材料相关情况的复函》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相关情况的复函》,所在地块近期没有低效用地再开发及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南京工艺无需对莫愁路329号投资性房地产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意南京工艺按现状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及建筑物,不会将上述建筑物予以拆除。未来换证或者办证环节涉及少许费用,由产权持有单位南京工艺缴纳,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估值不存在影响。

四、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承担的具体安排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或所发生的事项所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及义务,该等损失、责任及义务由各交易对方承担,但各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前已向上市公司披露并取得上市公司豁免的事项除外。

鉴于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为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将由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承担。

五、滨江厂区尚未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原因,对本次交易

产生的影响,土地房产瑕疵后续规范解决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相关

6-4-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

(一)滨江厂区尚未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原因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工艺滨江厂区尚未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等情况如下:

1、使用的无证土地

序土地面积使用人用途尚未办理权证的原因号(㎡)根据南京工艺与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园区约12353.33在该地块上管理运作平台)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即《法律意建设了南京滨江开发区拟划给南京工艺使用该

1见书》披露的工艺滨江厂南京工艺地块,且园区支持南京工艺在此地块

滨江厂区西北区职工宿舍进行配套建设。

角约18.53亩(含食堂)及

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部分土地尚未土地)飞鹰路门卫

履行挂牌前置条件,产权一直未能进行变更。

2、使用的无证房产

使用人建筑面积(㎡)用途尚未办理权证的原因号职工宿舍

1南京工艺7618.00(含食堂)建设于使用的无证土地上

2南京工艺53.00飞鹰路门卫

南京工艺在取得厂房等主体建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尚需建设少

3南京工艺150.00环保房量生产辅助附属设施,未再单独为其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因而未能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

合计7821.00--

注:《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无证房产中的综合楼及综合站房已完成权属证书的办理。南京工艺已取得了换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25)宁江不动产权第0029175号),证载建筑面积66753.55㎡,包括原有产证建筑面积61046.77㎡与综合楼及综合站房建筑面积5706.78㎡。

(二)对本次交易产生的影响上述无证房产土地已在推进办证事宜,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三、《问询函》问题3/五/(三)土地房产瑕疵后续规范解决的具体安排,是否存

6-4-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在实质障碍”。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或所发生的事项所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及义务,该等损失、责任及义务由各交易对方承担,但各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前已向上市公司披露并取得上市公司豁免的事项除外。鉴于南京工艺滨江厂区的无证房产土地问题为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如南京工艺滨江厂区的无证房产土地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将由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承担。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厂区土地房产相关问题的复函》,该局确认南京工艺滨江厂区相关土地及建筑物“正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在完善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我局不会对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不涉及责令退还土地及拆除建筑物事项。”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该局确认自2022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南京工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京工艺在江宁区管辖范围内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受到该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行政调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工艺正在推进上述无证房产土地的办证事宜,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及复函;且交易协议已约定因交割前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

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及义务应由各交易对方承担。因此,上述无证房产土地不会对南京工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土地房产瑕疵后续规范解决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6-4-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无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职工宿舍(含食堂)、飞鹰路门卫)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

7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宁(江宁区)预转〔2024〕7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

7号)、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无证土地中集体土地的部分已在进行土地征收流程。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601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 A〔2025〕4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将江宁街道 7.0245公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上述无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职工宿舍(含食堂)、飞鹰路门卫)正在推进无证土地的不带其它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带原有

建筑物挂牌事宜,待完成土地挂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再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路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预计规范该处瑕疵房产土地不存在实质障碍。

2、环保房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15202300724号)、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环保房已纳入新建设项目(滚动功能部件国产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项目)的规划范围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15202300724号),待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推进办证手续,预计规范该处瑕疵房产不存在实质障碍。

(四)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官网(https://zrzy.jiangsu.gov.cn/gt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b596990cea0196adaa4cef05d9)对其机构设置的介绍,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等。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江宁区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根据授权,对江宁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

6-4-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的具体职能,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厂区土地房产相关问题的复函》及《证明》的出具主体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为有权机关。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改扩建履行的批复备案

程序、房产测绘报告等,核查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检索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函及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核查该地块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改建后房产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等情形对该

块资产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查阅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

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核查该地块未来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2、查阅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置入资产审计报告》,获取租赁房产业务相关财务数据;结合租赁业务形成的历史背景、租赁业务对于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南京工艺未来经营

发展规划等,分析南京工艺是否对租赁房产业务存在重大依赖。

3、检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订)》,登录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秦淮分局官网(http://zrzy.jiangsu.gov.cn/nj/qhfj/tpxw/)、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官网(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id=xxgk_215),核查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查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秦政函[2025]11号)《关于南

6-4-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不动产历史遗留相关问题的复函》、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证明材料相关情况的复函》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相关情况的复函》,核查未来是否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税费以及对应的承担主体,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估值的影响。

4、查阅《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核查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承担的具体安排。

5、查阅南京工艺换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25)宁江不动产权第002

9175号),核查滨江厂区尚未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原因;取得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厂区土地房产相关问题的复函》及《证明》,查阅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核查滨江厂区房产土地瑕疵对本次交易产生的影响;取得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查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7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宁(江宁区)预转〔2024〕7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 1601 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 A〔2025〕4 号)、南京工艺新建设项目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15202300724号),核查土地房产瑕疵后续规范解决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障碍;检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订)》,登录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官网(https://zrzy.jiangsu.gov.cn/gt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b596990cea0196adaa4cef05d9),核查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6-4-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为响应国家及地方政策,2014年南京工艺从莫愁路329号厂区迁出,并

将该处房产整体租赁给广电锦和用于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园;广电锦和承租后,在取得主管单位备案、批复的前提下,对上述房产实施了整体改造。南京工艺莫愁路房产存在权属和使用瑕疵问题,但已取得属地政府和主管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上述情况不会对南京工艺后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报告期内南京工艺租赁业务收入和毛利占比较低,该租赁业务属于历史

原因形成的资产合理利用,并非主动规划或发展的业务方向,南京工艺核心业务定位清晰,未来发展规划明确,未来随着募投项目落地租赁业务对于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将进一步降低,南京工艺对租赁业务不存在重大依赖。

3、相关证明出具主体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南京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均为有权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复函确认南京工艺无需对莫愁路329号投

资性房地产补交土地出让金,未来换证或者办证环节涉及少量费用,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估值不存在影响。

4、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鉴于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为交割日前存

在的原因,如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瑕疵因被处罚而产生支出,相关损失将由各交易对方承担。

5、滨江厂区尚未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房产均系历史原因造成,交易协议

已约定因交割前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及义务应由各交易对方承担。南京工艺正在积极推动瑕疵土地房产办证事宜,预计规范上述土地房产瑕疵不存在重大实质障碍。南京工艺取得的相关复函及证明文件出具主体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为有权机关。

四、《问询函》问题5、关于置入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对南京工艺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收益法结果略低于资产基础法,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2)2022年以来,南京工艺发生了1次反向吸收合并和1次改制相关的评估;(3)资产基础

6-4-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下对投资性房地产、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并对投资性房地产、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业绩承诺及减值补偿;(4)资产基础法

增值主要来源于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5)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

益法评估,莫愁路329号房屋连同租入的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的公房合并出租给南京广电锦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期至2034年12月31日;(6)2035年基于目前租金水平、空置率、银行存款利率等预估市场租金水平,2036年至2054年按1.5%的租金增长率预测;(7)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主要原因为房屋、设备折

旧年限短于经济使用年限;(8)无形资产根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可回收金额。

请公司披露:(1)结合两种方法特点、两种方法结果差异、所处行业、可比

交易案例,披露未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原因,未整体设置资产业绩承诺的原因,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量化分析本次评估较前两次评估的差异及原因;(3)南京工艺租入公房的具体面积和用途、租期、租入成本,租入后转租给广电锦和的原因及合规性;未来南京工艺是否能持续租入公房,租入成本预测的合理性;(4)2035年有效毛收入相关参数预测的合理性,2036年至2054年租金增长率的合理性;结合过往情况、可比交易案例等,分析预测期年支出成本及折现率测算依据及合理性;(5)列示主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剩余折旧年限

和评估可使用经济年限,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案例等,论述可使用经济年限的合理性;(6)其他无形资产销售收入的预测依据,与收益法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原因;结合历史期间南京工艺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对收入贡献程度,同行业可比案例等,论述分成率、衰减率、折现率预测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事项(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南京工艺租入公房的具体面积和用途、租期、租入成本,租入后转租给

广电锦和的原因及合规性;未来南京工艺是否能持续租入公房,租入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6-4-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南京工艺租入公房的具体面积和用途、租期、租入成本,租入后转租给广电锦和的原因及合规性

1、南京工艺租入公房的具体面积和用途、租期、租入成本根据南京工艺与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的《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工艺租入公房的具体面积和用途、租期、租入成本等情况如下:

租入面积承租方出租方用途租赁期限租入成本(m2)

南京市公约6079.20

自主经营或2024.02.01-合计2739.59南京工艺房管理中(以现状为招商租赁2034.12.31万元

心准)

2、租入后转租给广电锦和的原因

上述公房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329号,与南京工艺所持有的莫愁路

329号房产土地位于同一园区内。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南京工艺考虑到当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公房与其自有房产一同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为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的政策以及南京市“退二进三”政策,2014年南京工艺前身南工艺有限从莫愁路329号厂区迁出,原有厂房成为工业遗存。

为盘活该处存量资产,属地政府出台了《秦淮区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秦委发[2013]21号)、《关于成立南京工艺装备厂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秦委[2013]65号)等文件,支持产业园区的打造。南京工艺将上述公房连同其自有房产一并租赁给广电锦和打造“越界·梦幻城”文化创意产业园商业项目。

3、租入后转租给广电锦和的合规性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https://fcj.nanjing.gov.cn/njszfbzhfcj/201

810/t20181021_473881.html)对其直属事业单位职能的介绍,南京市公房管理中

心承担市管直管公房权属、租赁、修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因此,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有权对外出租直管公房。

6-4-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根据南京工艺与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的《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已知悉南京工艺将其承租的公房转租给第三方广电锦和用于自主经营或招商租赁项目,同意南京工艺按现状使用该房屋(含装修),并确认与南京工艺及实际使用的广电锦和之间就上述房产的出租与转租事宜不

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此外,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认可2021年

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将上述房产租赁给南京工艺使用的情况,上述

期间的租金南京工艺已全额缴付,双方对上述期间的出租与转租事宜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宁房租(秦)字第1500099号),南京工艺将莫愁路329号房产整体租赁给广电锦和的事项已经秦淮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其备案的租赁面积包含南京工艺租入的6079.20㎡公房。

综上,上述公房转租事项已经出租人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南京工艺租入公房后转租给广电锦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未来南京工艺是否能持续租入公房,租入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1、预计未来南京工艺能够持续租入公房

根据南京工艺的说明,南京工艺前身创立于1952年,创立伊始即在莫愁路

329号建厂,并不断发展壮大。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南京工艺根据当时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向莫愁路329号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人南京市房产经营公司租赁3栋房屋,合计租赁面积为651㎡。1995年,南京工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总体部署和发展三产的要求,对莫愁路329号厂区内部分区域实施改造,重新测绘并完善登记手续后,南京工艺累计承租南京市房产经营公

6-4-4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司的直管公房6079.2㎡。后续随着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的职能变化,上述直管公房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南京工艺与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的最新租赁合同,南京工艺可承租上述6079.2㎡直管公房至2034年

12月31日。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南京工艺便开始租入相关房产,且租入房产位于莫愁路329号园区整个地块内部位置,与南京工艺自有房产形成有机整体。未来该处公房继续由南京工艺承租后再与自有房产合并对外出租,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

综上所述,基于长期合作历史、租赁惯例、租入公房位置以及南京工艺租入意愿等因素,预计未来南京工艺能够持续租入公房。

2、公房租入成本预测具备合理性

(1)2025年至2034年成本预测

本次评估,南京工艺租入公房成本自202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租约期内按照合同租金测算。

(2)2035年及以后成本预测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47号)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对于现租约到期后的租入公房成本,本次评估在对2025年租入公房成本按照当前市场水平进行重新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年化1.50%的租金增长率对2035年及以后的公房租入成本进行测算,与南京工艺2035年及以后的有效毛收入测算思路及测算参数一致。具体测算过程见下表:

公房租入序号项目分项构成参数成本测算

一、公租房出租散租收入

1建筑面积(㎡)6079.20

市场散租租金单价

22.78(元/平方米·日)

6-4-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房租入序号项目分项构成参数成本测算

3散租年租金收入(含税,万元)616.15

4散租年租金收入(不含税,万元)5%586.81

5有效出租率80%

6年有效总收入(不含税,万元)469.45

7其他收入押金利息收入1.10%0.43

8运营收入合计(万元)469.88

二、公租房出租运营成本

9运营管理及销售费用(万元)年有效总收入*费率15.23%71.50

10维修费(万元)重置成本*面积*费率2.0%30.36

11保险费(万元)重置成本*面积*费率0.15%2.28

产权单

12土地使用税(万元)土地面积*收费单价-

位缴纳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60%2.82

13其他税费(万元)

印花税0.10%0.47

14运营成本合计(万元)107.43年有效总收入*净利

三、公租房运营净利润(万元)6.86%32.20润率公租房出租散租收入

四、公租房市场化租金(2025年度)(万元)-运营成本-运营净利330.25润

五、公租房租入成本估算(2035年度)(万递增率

383.27

元)1.50%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47号)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及

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上述租入公房沿用历史租赁面积,当前租约到期后的公租房市场租金即公租房租入成本预测依据与南京工艺对外整租租金收入预测依据一致,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6-4-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查阅南京工艺与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的《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取得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查南京工艺租入公房的具体面积和用途、租期、租入成本,租入后转租给广电锦和的原因及合规性;结合租入公房的合作历史、租赁惯例、租入公房位置以及南京工艺租入意愿等因素,分析未来持续租入公房的可行性;查阅江苏华信出具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47号)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及相关评估说明,分析公房租入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南京工艺最早于上世纪租入上述公房,并将公房与其自有房产一同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为响应国家及地方政策,2014年南京工艺厂区整体搬迁,原有厂房成为工业遗存。为盘活存量资产,在属地政府的支持下,南京工艺将上述公房连同其自有房产一并租赁给广电锦和打造“越界·梦幻城”文化创意产业园商业项目。

南京工艺租入公房后转租给广电锦和已取得出租人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的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长期合作历史、租赁惯例、租入公房位置以及标的公司租入意愿等因素,预计未来南京工艺能够持续租入公房,公房租入成本预测具备合理性。

五、《问询函》问题14.2关于其他合规性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1)2022年12月,南京工艺反向吸并股东艺工智能,艺工智能注销,原艺工智能14名股东成为南京工艺直接股东;(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子公司金羚纤维素因未批先建受到行政处罚,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金羚纤维素已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3)前期上市公司现金收购上海越科51.91%股权,交易完成后上海越科持续亏损,且报告期内存在相关未决诉讼;(4)南京工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

6-4-4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公司披露:(1)南京工艺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的背景及原因,与本次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资产评估备案和国资审批程序等是否完备;(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整改完毕,是否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包括诉讼原因及背景、所涉金额、最新进展等,是否影响相关资产置出;(4)相关行政处罚及诉讼是否涉及上市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是,是否对估值产生影响;(5)南京工艺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及目前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对事项(4)中涉及估值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南京工艺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的背景及原因,与本次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资产评估备案和国资审批程序等是否完备

(一)南京工艺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南京工艺、艺工智能、南京机床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集团”)的工商档案以及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艺工智能由机床集团派生分立而来,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系机床集团整体分立重组方案的步骤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机床集团于2008年根据南京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组建,为实现整合国资旗下优质资产从而实现统筹资本运作的目的,机床集团于2009年4月成为持有南京工艺前身南工艺有限100%股权的控股股东,新工集团等有权国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内持续推进机床集团的整体上市进程。

2020年12月,鉴于机床集团整体上市面临困难,为了让子公司中主业突出

的资产板块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机床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机床集团分立重组方案的议案》,机床集团全体股东同意机床集团进行一系列分立重组,其中包括:1、机床集团派生分立为三个公司,即存续公司

6-4-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机床集团,分立新设公司艺工智能和南京二机科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立后,艺工智能持有南京工艺100%股权;2、南京工艺反向吸收合并艺工智能,吸并完成后南京工艺存续、艺工智能注销。

2021年6月分立完成后,艺工智能持有南工艺有限100%股权。艺工智能仅

作为南工艺有限的控股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仍在南工艺有限层面进行。

为了贯彻实施前述机床集团分立重组方案中的具体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股东层级,根据新工集团资本运作整体部署,南工艺有限于2022年反向吸收合并艺工智能。反向吸收合并后,南工艺有限存续,其股东变更为原艺工智能的股东,艺工智能注销。

综上,机床集团派生分立、南京工艺反向吸收合并艺工智能系新工集团统一筹划,以便实施旗下资产后续资本运作计划。

(二)与本次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南工艺有限与艺工

智能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与本次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具体分析如下:

1、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与本次交易并非在同时或在考虑了彼此影

响的情况下订立

如上文所述,2020年12月,涉及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相关部署安排的《关于机床集团分立重组方案的议案》于2020年机床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当时本次交易协议尚未签署、预案尚未公告;2024年

11月,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交易协议并公告预案时,南工艺有限反向

吸并艺工智能的交易早已于2022年12月完成。

此外,两次交易所履行的内外部审批程序文件均未涉及或考虑另一次交易、所签署的协议均未援引另一次交易的协议条文,协议中亦不存在需要另一次交易作为前提的任何约定。

6-4-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因此,两次交易进程上独立推进,实施时间上不存在重合,并非在同时或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与本次交易并非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

商业结果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机床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机床集团分立重组方案的议案》,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为机床集团分立重组的步骤之一,预计结果为艺工智能注销,南工艺有限存续,股东变更为原艺工智能的股东。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协议及《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预计达成的商业结果为上市公司将南京工艺收购为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退出原有增长乏力及亏损业务,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情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的滚动功能部件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升级。

因此,两次交易并非整体才能达到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与本次交易中,一项交易的发生不取决于

另一项交易的发生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各方作出内部决策等,不包括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程序。2022年

12月,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完成工商登记,艺工智能注销,此次反向吸

并交易并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变化而撤销或者更改。

同时,本次交易的开展也不取决于反向吸并交易的发生。本次交易系考虑到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增长乏力并持续亏损,未来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存在业务转型的迫切需求;而南京工艺所属滚动功能部件行业持续向好,业务发展前景广阔,亟待通过资本市场助推战略业务发展;同时,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发展质量,进而各方决定开展本次交易。

因此,两次交易均系考虑到交易时股东层面的资本运作整体战略部署和宏观

6-4-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市场政策环境,基于机床集团、上市公司和南京工艺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所作出的独立商业判断,不存在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另一项交易的情形。

4、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与本次交易单独考虑均是经济合理的

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交易定价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以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南京市国资委备

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结合艺工智能在评估基准日后实际收到的股东实缴出资额,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以江苏华信出具的并经新工集团备案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江苏华信出具的

并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

两次交易基于不同基准日,相关作价均经过评估,且评估报告均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公允性和独立性。

因此,两次交易对各方均经济合理,不存在任何一次定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情况。

(三)资产评估备案和国资审批程序等是否完备

2022年9月9日,新工集团董事会决议(宁新工董(2022)52号)通过同意实施南工艺有限反向吸收合并艺工智能事项。根据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对新工集团授权放权事项清单(暂行)>的通知》(宁国资委企〔2020〕

26号),除新工集团重点子公司股权转让导致丧失控股地位外,其他改革事项由

新工集团董事会决定。反向吸并前,南工艺有限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新工集团;反向吸并后,南工艺有限的控股股东仍为新工集团,因此不涉及导致新工集团丧失控股地位的情况。反向吸并事项由新工集团董事会决议符合国资审批相关规定。

2022年9月30日,南工艺有限的股东艺工智能作出股东决定,同意:1、南工艺有限反向吸收合并艺工智能,吸收合并完成后,南工艺有限继续存续、艺工智能予以注销,艺工智能合并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南工艺有限承继;

2、同意南工艺有限与艺工智能就吸收合并事宜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内容;

3、同意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根据最终审计评估结果确定南工艺有限于吸收合

6-4-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2022年10月22日,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

出具“宁长城资评报字[2022]第109号”和“宁长城资评报字[2022]第109-1号”

《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艺工智能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99471.72万元、南工艺有限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94487.26万元。艺工智能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99471.72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即南工艺有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94487.26万元)已经南京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综上,南工艺有限反向吸收合并艺工智能的资产评估备案和国资审批程序等完备。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是否整改完毕,是否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资料、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受到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的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如下:

处被处处罚决序罚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罚主被处罚行为处罚内容定书文

号时部门(处罚时)体号间金羚纤维素未取《江苏省城乡得建设工程规划盐城市规划条例》第盐城许可证擅自建设大丰区四十五条第一责令限期改正未取20市大88个单体建筑物综合行款、《中华人民金羚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22.丰区/构筑物;金羚纤政执法共和国城乡规

1纤维可证擅自建设的行

04.综合维素未按规划许局罚字划法》第四十

素为并处以罚款02执法可内容擅自在厂[2022]0条第一款、《中

1714821.00元

局区内建设锅炉厂0007华人民共和国房、短丝车间工号城乡规划法》

程第六十四条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2022年4月19日,金羚纤维素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2022年11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对金羚纤维素前述被处罚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布局及规划用途予以确认。根据前述《规

6-4-5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划确认意见》,前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南京化纤于2022年11月制定《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立项设计管理规定》(南纤司内字[2022]77号),规范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职责,要求项目实施涉及的前期手续和施工所需手续由工程智造部负责办理,包括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金羚纤维素的处罚金额为该处罚所涉88个单体工程评估造

价及批建不符的2个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之和的5%,为处罚依据所设罚款下限,相关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被处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5年4月11日,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金羚纤维

素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上述处罚外,金羚纤维素自2022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严格遵守住房和城市建设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存在其他因违反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建立建设工程的内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有效,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包括诉讼原因及背景、

所涉金额、最新进展等,是否影响相关资产置出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资料、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6-4-5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南京化纤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如下:

截至序诉讼当案管辖目前案情简介诉讼请求号事人由法院最新进展

2021年12月,玛莎公司就其与金羚生物

基代建厂房及土地租赁事项向南京市六

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玛莎公司、金羚生物基于2011年

1、依法撤销

5月27日、2011年6月30日、2013年4

南京市中级

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金羚生人民法院

物基支付玛莎公司剩余租金4461706.37

(2022)苏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判令金

01民终

羚生物基赔偿玛莎公司员工遣散费

13969号民

1300000元、厂房净值18900000元,合

事判决、南

计20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金羚生京市六合区再审申物基负担。

人民法院

请人:2022年9月3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苏

南京玛出具(2021)苏0116民初7135号民事判

0116民初

莎新型土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玛莎公司与被告

7135号民再审

建材有地金羚生物基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事判决;江苏案件

限公司租《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

2、改判金羚省高已开

(以下赁2013年4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权利

1生物基向玛级人庭审

简称合义务关系自2022年1月7日终止;2、被

莎公司支付民法理,“玛莎同告金羚生物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员工遣散院尚未公司”)纠还原告玛莎公司租金4461706.37元;3、

费、厂房建判决被申请纷被告金羚生物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设费用及返

人:金补偿原告玛莎公司5544000.00元;4、驳还土地租金羚生物回原告玛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合计

基后玛莎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30636816.

第三、四项,依法改判金羚生物基向玛莎

88元;

公司赔偿员工遣散费130万元、厂房净值

3、本案一、

189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羚

二审诉讼费生物基承担。

用、鉴定费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用、律师费

民法院出具(2022)苏01民终13969号均由金羚生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玛莎公司上诉,维物基承担持原判。

2024年6月,玛莎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社2025年4月15日,张海林就其与南京化1、请求依法南京一审原告:

2会纤社会保险纠纷事项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撤销南京市市中驳回

张海林

保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南六合区人民级人张海

6-4-5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被告:险京化纤赔偿损失1324440元及利息(利法院作出的民法林诉南京化纠息以1324440元为基数,自2004年1月(2025)苏院讼请纤纷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0116民初求,算至2025年1月1日为5079889.62元);4495号民二审

2、判令南京化纤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裁定,发尚未

2025年7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回重审或依开庭

院出具(2025)苏0116民初4495号民事法改判支持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海林的起诉。张海林的一

2025年7月,张海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审诉讼请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求;

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116民2、请求依法

初449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令南京化判支持张海林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纤承担本案南京化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用。

针对上市公司前述未决诉讼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

(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上市公司应及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以使置出资产承接方能成为该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适格当事人并行使相关权利及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补偿;若上市公司因此获利的,亦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根据前述约定,前述诉讼不会对置出资产的置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相关行政处罚及诉讼是否涉及上市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是,是否对估值产生影响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资料、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仅一起,且被处罚主体金羚纤维素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及时足额缴纳罚款,不涉及上市公司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上市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未决诉讼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需要承担赔

6-4-5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偿责任的情况。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争议、诉

讼、仲裁事项等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

市公司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补偿。根据前述约定,上市公司未决诉讼不会对置出资产估值产生实质影响。

五、南京工艺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及目前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工艺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截至目前均已解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持有的南京工艺股份权属清晰。南京工艺历史上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

2003年至2005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加速推动“三联动”

改革的相关规定,如《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完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厅[2003]72号文做好企业国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全面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确保2005年全面完成“三联动”改革任务。

张建平、杜德鑫、汪爱清、赵如平、吕晓彪、李小纯、武晓霞、欧沛英、李

国建、林敏(以下简称“张建平等10人”)为南京工艺装备制造厂经营者、管理

与技术骨干,所司事务覆盖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技术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财务资金、人力资源等主要工作,在“三联动”改革期间具备参与持股的条件。同时,张建平等10人担任本次改革工作的牵头人与主要执行人,鉴于改革内外部环境较为复杂,涉及职工身份转换及人员安置方案等不确定性因素,且无市级大规模国企改革实操经验可以参考,为推动改革在时限内顺利完成,张建平等10人经内部商议后,由时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工会主席等厂级行政职务级

6-4-5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别的张建平、杜德鑫、汪爱清、赵如平、吕晓彪、李小纯等6人(以下简称“张建平等6人”)作为经营层的代表参与“三联动”改革产权挂牌交易,担任党内主要职务以及未担任厂级行政职务的武晓霞、欧沛英、李国建、林敏4人将主要

精力投入到改革执行事项中,不直接参与本次经营层持股登记。

因此,在南京工艺装备制造厂经“三联动”改制设立为有限公司后,经营层仅通过共同出资确定了持股的整体数量,并将经营层持有的股权登记在张建平等

6人名下,而张建平等10人内部尚未确定每名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持股数额及比例。

(二)股权代持的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2009年,南工艺有限原股东机床集团拟筹划资产整合后整体上市,为配合

推进前述事项,南工艺有限除机床集团外的其他股东拟以其所持南工艺有限股权参与机床集团增资,从而置换为机床集团的股东,届时南工艺有限将通过重组成为机床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在南工艺有限进行前述重组调整股权结构的过程中,自2005年完成“三联动”改革后,南工艺有限的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等逐渐稳定,张建平等10人内部的分工及职务逐渐明确。

在此背景下,张建平等10人经综合考虑各自于2003年启动改革时在南京工艺装备制造厂的任职情况、2009年在南工艺有限的任职情况等因素后,经友好协商,最终确定了各自持有的南工艺有限注册资本金额及持股比例,并在此前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基础上,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最终协商确定后的每名人员的持股金额及持股比例予以落实,委托持股解除。

2009年2月25日,机电集团于《关于同意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奖励、折让自然人股权的对外转让的请示》中向南京市振兴办提报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该请示文件述及,“调整转让后的自然人仍为公司目前经营层人员,其奖励股、折让股股权总额未发生变化,只在经营层自然人之间发生调整转让关系”。2009年2月25日,南京市振兴办签发了对机电集团前述请示的同意意见。

经访谈张建平等10人,张建平等10人对其个人所涉及的委托持股成立及解

6-4-5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过程予以确认,并确认前述委托持股已解除,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针对前述委托持股提出任何异议、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南京工艺、艺工智能、机床集团的工商档案,取得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核查南京工艺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的背景及原因;查阅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南工艺有限与艺工智能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等,核查反向吸并与本次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查阅新工集团董事会决议(宁新工董(2022)52号)、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

限公司出具的“宁长城资评报字[2022]第109号”和“宁长城资评报字[2022]第

109-1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核查资产评估备案和

国资审批程序等是否完备。

2、查阅金羚纤维素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罚字[2022]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印发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立项设计管理规定》及出具的确认函,核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查阅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字[2022]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羚纤维素缴纳罚款银行回单、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意见》、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整改完毕,是否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查阅南京化纤提供的诉讼资料、确认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查阅《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核查未决诉讼是否影响相关资产置出。

4、查阅南京化纤提供的行政处罚及诉讼相关资料、确认函、《资产置换及发

6-4-5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核查相关行政处罚及诉讼是否涉及上市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是否对估值产生影响。

5、查阅南京工艺工商档案、股权转让支付凭证,访谈张建平等10人,核查

南京工艺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原因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系机床集团整体分立重组方案的步骤之一,

为了贯彻实施前述机床集团分立重组方案中的具体工作,根据机床集团资本运作整体部署以及新工集团的统一筹划,南工艺有限于2022年反向吸并艺工智能。

南工艺有限反向吸并艺工智能与本次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其资产评估备案和国资审批程序等完备。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受到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的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仅1起,且被处罚主体金羚纤维素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建立建设工程的内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有效,上述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毕,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截至报告期末,南京化纤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2起尚未了结的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针对未决诉讼,南京化纤与新工集团已约定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

或有责任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故上述诉讼不会对置出资产的置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仅一起,

且被处罚主体金羚纤维素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及时足

额缴纳罚款,不涉及上市公司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针对上市公司未决诉讼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或子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南京化纤与新工集团已约

6-4-5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争议、诉讼、

仲裁事项、或有责任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故上市公司未决诉讼不会对置出资产估值产生实质影响。

5、南京工艺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截至目前均已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持有的南京工艺股份权属清晰。

6-4-5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组成。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方案”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进行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设立及主要股本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据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交易对方工商档案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交易对方埃斯顿的基本信息、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存在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1、埃斯顿

(1)基本信息

6-4-6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名称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736056891U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1888号(江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波

注册资本87101.8453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2月26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生产、开发、服务各类机电一体化产品、自动控制、运动控制、

驱动装置、计算机应用软件、伺服液压控制及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经营范围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埃斯顿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747.SZ。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截至2025年6月30日,埃斯顿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25489474229.40

2吴波11099670012.8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91987002.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116473001.34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

5限公司-第一期暨2022年67274000.78

员工持股计划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48202000.56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

747159980.54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40510860.4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易方达国证机器人产

929059000.34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4-6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28324260.33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除上述情况外,《法律意见书》“二/(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披露的其他交易对方信息无变更与调整。

(三)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补充核查期间,认购方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新增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25年9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财务数据更新等相关议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就本次交易取得其他可能涉及的有权管理部门的核准、批准、备案。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待依法取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五、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情况

(一)拟置出资产范围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南京化纤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

(二)拟置出的主要资产详细情况

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拟置出资产主要包括

6-4-6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其

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长期待摊费用。

1、股权类资产

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

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置出股权类资产包括金羚生物基、羚越新材、上海越科及古都旅馆4家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金羚生物基

*根据金羚生物基提供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羚生物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南京金羚生物基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751287815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郁庄路2号法定代表人康国培

注册资本84006.227645万元

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经营范围术研发;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4年4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股权结构南京化纤持股100.00%

*根据金羚生物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6-4-6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具之日,金羚生物基存在一家全资子公司金羚纤维素,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8274247685X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李翔

注册资本40000.00万元

差别化粘胶短纤维制造;浆粕、纸张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浆粕、造纸技术开发及研究;棉短绒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经营范围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内河港口经营(按许可证核定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2年9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

股权结构金羚生物基持股100.00%

(2)羚越新材

根据羚越新材提供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羚越新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羚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5MA27TRYF8F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亚鹏路66号金基汇智园9幢308室法定代表人李翔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

经营范围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服装辅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

6-4-6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22年9月29日至2032年9月28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股权结构南京化纤持股100.00%

(3)上海越科

*根据上海越科提供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越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95779819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2201室法定代表人谌聪明

注册资本760.5005万元

从事复合材料科技、航空器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的安装及维修(除专控),复合材料、耐火材料、五金交电、建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经营范围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航空器材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复合材料、航空器材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6年6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南京化纤持股56.7766%,上海众钜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以下简称“上海众钜”)持股31.7803%,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持股6.4431%,东台市众钜科技推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00%*根据上海越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越科存在一家全资子公司江苏越科,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6-4-6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70392229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东台沿海经济开发区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杜国祥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高强度高模量泡沫板研发、生产、销售,非金属制品精密模具设计、制造(除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销售,树脂基复合材料制品设计、加工(不含化工工艺)、销售,机电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具体生产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所列项目生产),高分子材料、经营范围复合材料、塑料制品、耐火材料、五金交电(除电动三轮车、汽车)、

建材研发、销售,机械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1年3月16日至2061年3月15日登记机关东台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

股权结构上海越科持股100.00%

(4)古都旅馆

根据古都旅馆提供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古都旅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南京古都文化商务旅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8010632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陈波

注册资本600.00万元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2年6月27日至2032年6月26日

6-4-6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登记机关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

股权结构南京化纤持股100.00%注:除上述公司外,《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南京化纤生活服务公司(南京化纤持有其100%股权)已于2025年6月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化纤持有的金羚生物基100%股权、羚越新材100%股权、上海越科56.78%

股份、古都旅馆100%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转让限制的情形。金羚生物基、羚越新材、古都旅馆为南京化纤全资子公司,本次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南京化纤持有上海越科56.78%股份,上海越科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化纤向置出资产承接方转让其持有的金羚生物基、羚越新材、上海越科、古都旅馆相关股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房屋建筑物

(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函、《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共计8项,具体情况如下:

证载面序权利证载用实际用权利限产权证号坐落积号人途途制

(㎡)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1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101534.09科研

化纤科研

0013316号室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2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二923.52科研

化纤科研

0013946号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南京办公、是(注

3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三923.52科研化纤科研1)

0013937号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4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四923.52科研

化纤科研

0013940号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路

南京办公、

5建不动产权第66号9幢五648.86科研

化纤科研

0013941号层

6-4-6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栖燕字第伏家场临江街南京660144号(注(丘号:509.50工业工业无化纤

2)801000-23)

伏家场太平村栖燕字第

南京(丘号:760145号(注1463.70工业工业无化纤892600-7一

2)

段)伏家场太平村栖燕字第

南京(丘号:860146号(注2656.80工业工业无化纤892600-7二

2)

段)

注1: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上表1-5项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信托”),抵押人及债务人为南京化纤,被担保主债权为编号 ZJT(2023)GDSY-SWDY006-03-05 合同项下 7500.00 万元信托贷款,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26年7月25日。同时,前述5处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1、转让、销售对象须为符合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不得销售给个人;2、新受让方利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3、应征得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注2:上表6-8项房产为南京化纤持有的公有房屋,该公有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南京化纤厂(曾用名:南京化学纤维厂)所有,上表信息根据南京化纤持有的南京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披露。

(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根据南京化纤出具的确认函、《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具体如下:

建筑物名称坐落地点用途建筑物面积(㎡)号

1综合楼914.00

2车库栖霞区燕子矶街道86.00

生产经营脱水机房(污泥脱水工太平村9号

3986.04

程)

注1:上表3项无证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南京化纤厂(曾用名:南京化学纤维厂)所有。

针对序号1-5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存在的抵押,抵押权人紫金信托已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并将依法依规配合办理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针对序号1-5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附记记载的转让限制,江

6-4-6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苏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新工集团具备受让前述房屋建筑物的资格和条件。

针对序号6-8南京化纤持有的公有房屋存在的房地分离及南京化纤3处无证房产,新工集团已出具《关于知悉拟置出资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南京化纤已向新工集团充分说明和披露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拟置出

资产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化纤名下股权类资产、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实物类资产及无形资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实物类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新工集团已充分知悉拟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房地分离、未办理产权证书或其他瑕疵、潜在纠纷等),对该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拟置出资产,并将于相关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前述瑕疵问题的解决。

*新工集团同意承接南京化纤全部拟置出资产,自交割日起(无论拟置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已经实际完成),置出资产的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新工集团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和责任由新工集团承担,不会因拟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权利受限而要求南京化纤做出补偿或承担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新工集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如前述承诺函切实履行,南京化纤上述房屋建筑物的置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土地使用权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函、《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实权证载面序权利土地使用利证载际利产权证号坐落积号人权期限性用途用限

(㎡)质途制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1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2016.01.2

科研办是化纤6-用地公(

0013316号101室20654.出2066.01.2(科、注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35让南京5技研研1

2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化纤发)发)

0013946号二层

6-4-6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3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

化纤

0013937号三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4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

化纤

0013940号四层

苏(2024)宁建邺区亚鹏南京

5建不动产权第路66号9幢

化纤

0013941号五层

注1: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上表1-5项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紫金信托,抵押人及债务人为南京化纤,被担保主债权为编号 ZJT(2023)GDSY-SWDY006-03-05 合同项下 7500 万元信托贷款,主债务履行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6年7月25日。同时,前述5处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1、转让、销售对象须为符合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不得销售给个人;2、新受让方利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3、应征得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针对前述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抵押,抵押权人紫金信托已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并将依法依规配合办理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针对前述土

地使用权附记记载的转让限制,江苏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新工集团具备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和条件。综上所述,南京化纤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置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拥有13项已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申有效取得他项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号类型请日期至方式权利

一种 L 型 ZL201922 实用 2019.12 2029. 原始

1南京化纤无

毕托管375006.8新型.2512.24取得

一种恒压式 ZL201922 实用 2019.12 2029. 原始

2南京化纤无

液封装置362752.3新型.2512.24取得一种污水热

ZL201922 实用 2019.12 2029. 原始

3南京化纤能回收利用无

371193.2新型.2512.24取得

装置

6-4-7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自闭式 ZL201922 实用 2019.12 2029. 原始

4南京化纤无

防爆装置374917.9新型.2512.24取得

南京化纤、南京水云运输研

究院有限公浮体支架、

ZL202323 实用 2023.11 2033. 原始5司、华盈(江浮体单元及无

145919.3新型.2111.20取得

苏)新材料科浮体平台

技有限公司、江苏越科

南京化纤、南一种多功能

ZL202420 实用 2024.01 2034. 原始

6通云聚新材料轻质船用家无

057389.2新型.0901.08取得

科技有限公司具

南京化纤、长沙长通航标器

材有限责任公 航标浮体及 ZL202323 实用 2023.12 2033. 原始

7无

司、南京水云航标420139.5新型.1412.13取得运输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化纤、南

浮体、浮体

京水云运输研 ZL202323 实用 2023.11 2033. 原始

8平台单元及无

究院有限公145918.9新型.2111.20取得浮体平台

司、江苏越科

制酸系统、

南京化纤、金 二氧化硫风 ZL202323 实用 2023.12 2033. 原始

9无

羚纤维素机及其轴承433241.9新型.1412.13取得密封结构

南京化纤、金 滑架支撑装 ZL202323 实用 2023.12 2033. 原始

10无

羚纤维素置543884.9新型.2312.22取得

南京化纤、金 空气浴槽装 ZL202323 实用 2023.12 2033. 原始

11无

羚纤维素置626737.8新型.2812.27取得高位槽回流

南京化纤、金 结构、高位 ZL202323 实用 2023.12 2033. 原始

12无

羚纤维素槽降温系统416147.2新型.1312.12取得和制酸系统

南京化纤、金 保温转移装 ZL202421 实用 2024.07 2034. 原始

13无

羚生物基置579674.7新型.0507.04取得

(2)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拥有8项已获注册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注册国际他项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取得方式号人分类权利

南京2021.04.14-

14838256323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1.04.13

6-4-7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京2021.03.14-

24835580124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1.03.13

南京2021.04.28-

34839075222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1.04.27

南京2021.02.21-

44776778322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1.02.20

南京2020.11.14-

54421458823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0.11.13

南京2020.11.14-

64421650922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0.11.13

南京2020.11.14-

74420272124原始取得无

化纤2030.11.13

南京2016.01.07-

880573922原始取得无

化纤2026.01.06

(3)作品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拥有2项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著作首次发取得他项名称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号权人表日期方式权利

南京兰赛尔国作登字-2020-原始

12020年3月27日未发表无

化纤 logo F-01120626 取得

南京南京化国作登字-2020-原始

22020年5月18日未发表无

化纤 纤 Logo F-01120627 取得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查册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针对南京化纤9项共有专利,其他共有人均已回函确认对本次交易无异议,同意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同意上市公司对外转让相应共有专利且放弃优先受让的权利,不会因共有专利转让行为追究上市公司的任何法律责

6-4-7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任。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化纤上述知识产权置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受限资产受限金额(万元)受限原因

固定资产7500.00抵押

合计7500.00-经核查,上表披露的固定资产抵押系南京化纤以其持有的建邺区亚鹏路66号 5 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南京化纤与紫金信托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ZJT

(2023)GDSY-SWDY006-03-05)项下 7500.00 万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紫金信托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同意函,同意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将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5月31日,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均系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五/(三)/2、对外担保”。

6、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诉讼、仲裁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资料、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 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

截至序诉讼当案管辖目前案情简介诉讼请求号事人由法院最新进展

6-4-7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年12月,玛莎公司就其与金羚生物

基代建厂房及土地租赁事项向南京市六

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玛莎公司、金羚生物基于2011年

1、依法撤销

5月27日、2011年6月30日、2013年4

南京市中级

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金羚生人民法院

物基支付玛莎公司剩余租金4461706.37

(2022)苏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判令金

01民终

羚生物基赔偿玛莎公司员工遣散费

13969号民

1300000元、厂房净值18900000元,合

事判决、南

计20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金羚生京市六合区再审申物基负担。

人民法院

请人:2022年9月3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苏

南京玛出具(2021)苏0116民初7135号民事判

0116民初

莎新型土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玛莎公司与被告

7135号民再审

建材有地金羚生物基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事判决;江苏案件

限公司租《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

2、改判金羚省高已开

(以下赁2013年4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权利

1生物基向玛级人庭审

简称合义务关系自2022年1月7日终止;2、被

莎公司支付民法理,“玛莎同告金羚生物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员工遣散院尚未公司”)纠还原告玛莎公司租金4461706.37元;3、

费、厂房建判决被申请纷被告金羚生物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设费用及返

人:金补偿原告玛莎公司5544000.00元;4、驳还土地租金羚生物回原告玛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合计

基后玛莎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30636816.

第三、四项,依法改判金羚生物基向玛莎

88元;

公司赔偿员工遣散费130万元、厂房净值

3、本案一、

189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羚

二审诉讼费生物基承担。

用、鉴定费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用、律师费

民法院出具(2022)苏01民终13969号均由金羚生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玛莎公司上诉,维物基承担持原判。

2024年6月,玛莎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5年4月15日,张海林就其与南京化

1、请求依法

纤社会保险纠纷事项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撤销南京市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南六合区人民一审京化纤赔偿损失1324440元及利息(利法院作出的驳回

社息以1324440元为基数,自2004年1月原告:(2025)苏南京张海

会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张海林0116民初市中林诉保算至2025年1月1日为5079889.62元);

2被告:4495号民级人讼请

险2、判令南京化纤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南京化事裁定,发民法求,纠2025年7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纤回重审或依院二审

纷院出具(2025)苏0116民初4495号民事法改判支持尚未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海林的起诉。

张海林的一开庭

2025年7月,张海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审诉讼请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求;

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116民

6-4-7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初449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2、请求依法判支持张海林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判令南京化南京化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纤承担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上市公司应及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以使置出资产承接方能成为该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适格当事人并行使相关权利及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补偿;若上市公司因此获利的,亦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根据前述约定,上述诉讼不会对置出资产的置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南京化纤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拟置出的负债详细情况

根据《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5月31日,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主要构成

短期借款9007.45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249.01原材料款、工程款、设备款等

预收账款20.92房租等

应付职工薪酬781.62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63.23各类税费

新工集团借款、往来款、应付股

其他应付款26331.68利等

其他流动负债124.27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6-4-7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流动负债合计36578.18-

长期借款15280.75长期借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185.91-

递延收益64.60政府补助

其他非流动负债4002.37离岗人员费用

非流动负债合计19533.64-

负债总计56111.82-

截至2025年5月31日,上述负债总额56111.82万元,具体如下:

1、金融机构债务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贷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协议及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正在履行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债务借款合同金债权人借款期限担保

号人额(万元)

金羚生物基、金羚纤

南京2024.07.25-

1紫金信托7500.00维素以其自有土地房

化纤2026.07.25产提供抵押担保

南京2024.10.24-南京化纤以其自有土

2紫金信托7500.00

化纤2026.07.25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南京2025.05.29-

3江苏银行1000.00信用

化纤2026.03.30

南京2025.02.20-

4华夏银行2000.00信用

化纤2026.02.20

南京2025.01.03-

5华夏银行6000.00信用

化纤2026.01.03

紫金信托、江苏银行、华夏银行均已出具同意函,同意南京化纤实施本次交易,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届时有效的相关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转移手续。

2、对外担保

根据南京化纤提供的担保协议、相关主债务合同及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化纤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均系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6-4-7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担保余额/债务主债务本人担保合同

序主债务期限/授信期金余额担保合同担保权人(被约定的担担保期限号间(截至编号担保保金额

2025.8.31

人)

)4000.00 2024 年 8 月 9 日至 NJ08(高羚越万元人民2025年8月9日期17.76万美保)

1华夏银行三年新材币(最高间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元20240009-额)债务113000.00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NJ08(高金羚

万元人民2025年8月26日期2847.50万

2华夏银行生物三年保)

币(最高间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元人民币20240010-基

额)债务11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10300.00

金羚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HTC32059

南京中央门支万元人民897.40万

3 生物 2025 年 9 月 10 日期 三年 5100ZGDB行(以下简称币(最高元人民币基 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024N002“建设银额)行”)

银团贷款,贷款期限

27000.00主债务履

金羚为首笔贷款资金的提10187.70

万元人民 行期限届 ZY1280210

4建设银行生物款日(包括该日)至万元人民

币(最高满之日起01-1基2026年11月29币

额)三年日,共计60个月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已出具同意函,同意南京化纤实施本次交易,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依法依规配合办理届时有效的担保的转移手续。

3、非金融机构债务

截至2025年5月31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非金融机构债务情况如下:

(1)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共计金额为5097.73万元。

(2)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

负债需要取得同意函,共计金额为26725.88万元。截至2025年8月31日,该部分债权人关于南京化纤债务转移的同意情况具体如下:

6-4-7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金额(万元)占比(%)已取得同意函及南京化纤已清账债

26030.2697.40

尚未取得同意函695.622.60

合计26725.88100.00

由上表所述,截至2025年8月31日,本所已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函和公司已清账的基准日负债金额合计26030.26万元,占截至2025年5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上述债务的比例为97.40%。

关于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主要系涉及的相关债权人未给予及时回复或公司联系未果,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扬子晚报》A5 版面刊登了《公告》,并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转移事项进行沟通。

同时,南京化纤与新工集团已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就债务转移作出约定:

(1)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上市公司需取得其向置出资产承接方(新工集团)转移的债务(如有)所涉及的全部债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方出具的同意上

市公司将相对应的债务、担保责任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同意函及/或发布债权人通知公告。

如上市公司未能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取得前述债权人的同意,则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部生效后,且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可以实施的前提下,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未取得同意的债务、担保责任等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如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因前述事项向上市公司提出求偿或要求履行时,由上市公司及时书面通知置出资产承接方清偿债务或承担责任,因置出资产承接方未履行导致上市公司先履行的,置出资产承接方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足额补偿。

(2)上市公司于置出资产交割日或之后发生的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务、担

保责任(如有)、合同义务,无论债务、担保责任或合同义务转移是否取得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及合同权利人同意,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上述债务、担保责任及合同义务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若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

交割日之后,发生债权人、担保权人或合同权利人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清偿

6-4-7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债务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情况,将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该第三方请求,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并不会因此向上市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3)在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于置出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名下的全部债

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均已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上市公司应不存在其他任何负债及或有负债,置出资产承接方已实际承接上市公司名下所有债务及或有负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化纤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南京工艺100.00%股份,南京工艺相关情况如下:

(一)南京工艺的基本情况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工艺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南京工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工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南京工艺的历史沿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六/(三)南京工艺的历史沿革”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四)南京工艺的业务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各项资质文件,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工艺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如下:

序颁发日期/有持有人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号效期江苏省科学技术

南京工厅、江苏省财政2023.11.06起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2332008696

艺厅、国家税务总三年局江苏省税务局

6-4-7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南京工海关备案编码:所在地海关:金

2人报关单位备案证-

艺3201913012陵海关明

南京工913201001348995南京市生态环境2025.01.17-

3排污许可证

艺 761002Q 局 2030.01.16苏江宁排水字第南京市江宁区人

南工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2024.01.05-

4320115-06-0377民政府江宁街道

有限管网许可证2029.01.04号办事处

南京工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2923Q30472R8 江苏九州认证有 2023.11.13-

5

艺 证书 M 限公司 2026.11.12

南京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江苏九州认证有2023.11.13-

6 02923S30288R5M

艺体系认证证书限公司2026.11.12

南京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江苏九州认证有2023.11.13-

7 02923E30310R5M

艺证书限公司2026.11.12

南京工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北京国标联合认2022.03.25-

8 ISC-2022-1271

艺 (AAA)证书 证有限公司 2027.04.05

南京工 JY3320115011721 南京市江宁区市 2024.10.30-

9食品经营许可证

艺7场监督管理局2027.06.21

除前述情况外,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六/(四)南京工艺的业务”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工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京工艺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其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南京工艺的主要资产

1、对外投资

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六/(五)/1、对外投资”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2、不动产权

(1)自有土地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工艺自有土地中原“苏(2024)宁江不动产权第0092514号”不动产权证号更新为“苏(2025)宁江不动产权第0029175号”。

6-4-8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自有房产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工艺自有房产中原“苏(2024)宁江不动产权第0092514号”不动产权证号更新为“苏(2025)宁江不动产权第0029175号”,证载建筑面积亦存在更新,具体情况如下:

他序证载建筑面项权利人产证编号坐落规划用途号积(㎡)权利

苏(2025)宁江宁区盛安大道

1南京工艺江不动产权第66753.55工业无

717号

0029175号

(3)无证土地及房产

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工艺正在使用的无产权证土地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南京工艺滨江厂区无证土地及房产

南京工艺已拥有苏(2025)宁江不动产权第0029175号的江宁区盛安大道

71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中证载宗地面积为157564㎡,建筑面积为66753.5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地块上尚有环保房未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其正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推进办证事宜。

此外,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其滨江厂区西北角约18.53亩的土地亦为南京工艺所使用,并建有食堂及宿舍楼、门卫,待完善用地手续后,南京工艺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办理该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事宜。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厂区土地房产相关问题的复函》,该局确认南京工艺相关土地及建筑物正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在完善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该局不会对南京工艺予以行政处罚,不涉及责令退还土地及拆除建筑物事项。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该局确认自2022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南京工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京工艺

6-4-8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江宁区管辖范围内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受到该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行政调查的情形。

*莫愁路329号无证房产

南京工艺已拥有宁建国用(2008)第09114号的莫愁路32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该地块原先为南京工艺生产经营场所,2014年南京工艺实施整体搬迁后,将该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整体租赁给南京广电锦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锦和”),由其打造“越界·梦幻城”文化创意产业园商业项目。广电锦和承租莫愁路329号后,从整体规划定位和经营实际需求出发,对园区实施了整体改造,对南京工艺原有厂房进行部分拆除及改、扩建,致使部分房产现实状况与产证登记信息不符。根据南京康迪亚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编号:宁康房实测字第(2025-工-莫329)),目前莫愁路329号地块上属于南京工艺的房产实测面积合计59038.27㎡,与证载面积40327.45㎡相比,净增加约18710.82㎡。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6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不动产历史遗留相关问题的复函》,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已确认:一、莫愁路329号所在地块近期没有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及房

屋拆迁改造计划。二、鉴于莫愁路329号厂区现状系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原则

支持南京工艺按现状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并按程序完善确权登记手续。

三、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和招商需求,原则支持莫愁路329号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为商业。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证明材料相关情况的复函》,该局原则同意南京工艺保留自持使用上述地上建筑物,目前无需就上述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

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莫愁路329号土地、房产相关情况的复函》,该局原则同意南京工艺保留使用莫愁路329号地上建筑物(产权主体须承诺规划实施时不主张

6-4-8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拆迁补偿并自持),对于其中符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的,根据相关规定可支持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根据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南京工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不存在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规划资源等方面的违法记录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工艺正在推进上述无证房产土地的办证事宜,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及复函,上述无证房产土地不会对南京工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房屋出租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六/(五)/2/(4)房屋出租情况”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3、在建工程

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工艺账面余额达到5000万元的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为滚动功能部件国产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项目,在南京工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上开展,已取得南京市江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江宁政务投备〔2025〕879号)、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20115202300723号、建字第320115202300724号)、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115202403291101、320115202403291201)以及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滚动功能部件国产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江)建〔2024〕60号)。

4、租赁房屋

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六/(五)/4、租赁房屋”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5、知识产权

6-4-8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注册商标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法律意见书》“六/(五)/5、(1)注册商标”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2)专利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工艺拥有83项已授权的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权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有效期至取得方式号人类型

南京工 插块式滚珠丝杠 ZL200610

1发明2006.03.242026.03.23原始取得

艺副039054.4一种大导程内循

南京工 ZL200810

2环结构的滚珠丝发明2008.09.272028.09.26原始取得

艺156082.3杠副

南京工 具有防逆转结构 ZL200810

3发明2008.09.272028.09.26原始取得

艺的接长滚珠丝杠156088.0

南京工 滚珠丝杠副的快 ZL200910

4发明2009.12.102029.12.09原始取得

艺速装配装置231618.8

V 型滚柱交叉直

南京工 ZL201210

5线导轨表面感应发明2012.02.292032.02.28原始取得

艺 048392.X淬火感应器

南京工 一种滚动曲线导 ZL201210

6发明2012.10.112032.10.10原始取得

艺轨副383845.4

南京工 ZL201310

7一种导轨副发明2013.10.242033.10.23原始取得

艺505918.7一种用于精密滚

南京工 ZL201410

8珠丝杠检测的调发明2014.10.162034.10.15原始取得

艺547728.6心滚轮一种滚动导轨副

南京工 ZL201410

9导轨沉孔压盖快发明2014.10.162034.10.15原始取得

艺547729.0速拆卸器一种具有冷却结

南京工 ZL201520 实用

10构的预紧型滚珠2015.07.282025.07.27原始取得

艺551935.9新型螺母一种具有防松装

南京工 ZL201520 实用

11置的螺母旋转型2015.07.282025.07.27原始取得

艺 551965.X 新型滚珠丝杠副一种用于测量滚

南京工 珠丝杠上的两轴 ZL201721 实用

122017.08.182027.08.17原始取得

艺颈之间距离的机038641.1新型构

南京工 一种丝杠副降噪 ZL201721 实用

132017.08.182027.08.17原始取得

艺音结构038642.6新型

南京工 一种中空式扭矩 ZL201721 实用

142017.08.182027.08.17原始取得

艺 测量仪 038645.X 新型

6-4-8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专利权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有效期至取得方式号人类型一种丝杠节圆尺

南京工 ZL201721 实用

15寸变动量的测量2017.08.182027.08.17原始取得

艺039274.7新型装置一种滚珠丝杠副

南京工 ZL201721 实用

16径向间隙测量装2017.08.182027.08.17原始取得

艺039275.1新型置

南京工 一种滚珠丝杠副 ZL201721 实用

172017.08.182027.08.17原始取得

艺 用强化插管 039712.X 新型

南京工 一种自清洁型滚 ZL201810

18发明2018.07.062038.07.05原始取得

艺动直线导轨副738464.0

南京工 一种滑块钢球安 ZL201821 实用

192018.07.062028.07.05原始取得

艺装装置068215.7新型一种滚动直线导

南京工 ZL201821 实用

20轨端面倒角加工2018.07.062028.07.05原始取得

艺069015.3新型装置一种滚动直线导

南京工 ZL201821 实用

21轨副孔距检测装2018.07.062028.07.05原始取得

艺069675.1新型置

南京工 一种恒预压型滚 ZL201821 实用

222018.07.062028.07.05原始取得

艺动直线导轨副069681.7新型

南京工 一种滚柱直线导 ZL201821 实用

232018.07.062028.07.05原始取得

艺轨副069701.0新型一种检测滚珠丝

南京工 ZL201821 实用

24杠外圆与滚道同2018.07.192028.07.18原始取得

艺146851.7新型轴度的测量装置

南京工 一种滚珠螺母中 ZL201821 实用

252018.07.192028.07.18原始取得

艺径测量结构146852.1新型

南京工 一种大型滚珠丝 ZL201910

26发明2019.01.252039.01.24原始取得

艺杠副装配用装置070944.9一种多级行星滚

南京工 ZL201920 实用

27柱丝杠副无间隙2019.01.252029.01.24原始取得

艺126970.4新型直线运动执行器

南京工 一种导轨校扭装 ZL201920 实用

282019.01.252029.01.24原始取得

艺置127036.4新型

南京工 一种丝杠轴颈退 ZL201920 实用

292019.01.252029.01.24原始取得

艺火加热装置127319.9新型

南京工 一种大型滚珠丝 ZL201920 实用

302019.01.252029.01.24原始取得

艺杠副装配用装置127357.4新型一种校直工序中

南京工 在线检测导轨自 ZL201911

31发明2019.11.292039.11.28原始取得

艺然状态侧弯的装196517.1置及方法

南京工 一种双销手动力 ZL201911

32发明2019.11.292039.11.28原始取得

艺矩扳手196544.9

南京工 一种在线检测导 ZL201922 实用

33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轨弯曲的工装097423.0新型

南京工 ZL201922 实用

34一种弹性垫片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097443.8新型

6-4-8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专利权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有效期至取得方式号人类型

南京工 一种可拼接的单 ZL201922 实用

35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循环滚珠螺母体097444.2新型

南京工 一种双销手动力 ZL201922 实用

36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矩扳手097480.9新型

南京工 一种分体式滚珠 ZL201922 实用

37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螺母结构097574.6新型

南京工 一种防脱落防尘 ZL201922 实用

38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圈097755.9新型一种校直工序中

南京工 在线检测导轨自 ZL201922 实用

39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然状态侧弯的装097817.6新型置

南京工 一种砂轮自动补 ZL201922 实用

402019.11.292029.11.28原始取得

艺偿装置097862.1新型一种直曲线运动

南京工 ZL202010

41轨迹的滚动导轨发明2020.04.012040.03.31原始取得

艺248197.6副

南京工 一种接长导轨接 ZL202010

42发明2020.04.012040.03.31原始取得

艺长端安装器248205.7一种用于测量丝

南京工 ZL202020 实用

43杠中径的径测推2020.04.012030.03.31原始取得

艺451375.0新型表

南京工 一种推力式滚珠 ZL202020 实用

442020.04.012030.03.31原始取得

艺丝杠副451423.6新型一种直曲线运动

南京工 ZL202020 实用

45轨迹的滚动导轨2020.04.012030.03.31原始取得

艺452017.1新型副

南京工 一种滑块顶面注 ZL202020 实用

462020.04.012030.03.31原始取得

艺油返向器结构452018.6新型

南京工 一种阻尼滚珠丝 ZL202020 实用

472020.04.012030.03.31原始取得

艺杠452057.6新型

南京工 ZL202020 实用

48一种重载导轨副2020.04.012030.03.31原始取得

艺452058.0新型

南京工 一种复合伸缩式 ZL202021 实用

492020.07.112030.07.10原始取得

艺 滚珠丝杠副 354506.X 新型一种滚动直线导

南京工 ZL202023 实用

50轨副总成高效磨2020.12.302030.12.29原始取得

艺262519.7新型削专用装置

南京工 一种防钢球脱落 ZL202023 实用

512020.12.302030.12.29原始取得

艺保持架262534.1新型

南京工 一种具有升降功 ZL202023 实用

522020.12.302030.12.29原始取得

艺能的螺母273184.9新型

南京工 一种加工螺母的 ZL202023 实用

532020.12.302030.12.29原始取得

艺铣用装置273185.3新型一种用于丝杠螺

南京工 ZL202023 实用

54母副定量加载跑2020.12.302030.12.29原始取得

艺273187.2新型合装置

6-4-8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专利权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有效期至取得方式号人类型

南京工 一种导轨无侧基 ZL202111

55发明2021.10.192041.10.18原始取得

艺面的安装方法213625.2一种增加承载圈

南京工 ZL202122 实用

56数的滚珠螺母循2021.10.192031.10.18原始取得

艺509596.6新型环结构

南京工 一种自平行滚动 ZL202122 实用

572021.10.192031.10.18原始取得

艺直线导轨509918.7新型

南京工 一种轴向机械安 ZL202122 实用

582021.10.192031.10.18原始取得

艺全锁止机构509942.0新型

南京工 一种丝杠副的检 ZL202122 实用

592021.10.192031.10.18原始取得

艺测台530963.0新型一种用于导轨上

南京工 ZL202210

60安装沉孔压盖的发明2022.04.182042.04.17原始取得

艺404116.6工具

南京工 一种低噪音的滚 ZL202220 实用

612022.04.182032.04.17原始取得

艺珠丝杠副890213.6新型一种用于自动化

南京工 ZL202220 实用

62机床的高精度安2022.04.182032.04.17原始取得

艺 890600.X 新型全尾架

南京工 一种测量滚动花 ZL202220 实用

632022.04.182032.04.17原始取得

艺键轴中径的工装890616.0新型

南京工 一种磁吸式微型 ZL202220 实用

642022.04.182032.04.17原始取得

艺 顶尖 890689.X 新型一种数控车床卧

南京工 ZL202221 实用

65式刀架的刀杆夹2022.05.112032.05.10原始取得

艺124035.2新型持机构一种滚珠丝杠副

南京工 ZL202221 实用

66外螺纹中径测量2022.05.132032.05.12原始取得

艺145162.0新型量具

南京工 一种环保滚动直 ZL202221 实用

672022.05.132032.05.12原始取得

艺 线导轨副 145164.X 新型

南京工 ZL202221 实用

68丝杠副2022.05.132032.05.12原始取得

艺145166.9新型

南京工 一种带防护钢带 ZL202221 实用

692022.05.132032.05.12原始取得

艺的导轨副145582.9新型轴套类工件的加

南京工 ZL202321 实用

70工定位工装及机2023.06.122033.06.11原始取得

艺479373.2新型床一种用激光散射

南京工 ZL202321 实用

71法检测导轨副粉2023.06.262033.06.25原始取得

艺633161.5新型尘的装置

南京工 一种低噪音的滚 ZL202321 实用

722023.06.262033.06.25原始取得

艺动导轨副633165.3新型

南京工 一种导轨安装孔 ZL202321 实用

732023.06.262033.06.25原始取得

艺的密封沉孔压盖633168.7新型

南京工 一种行星滚珠丝 ZL202321 实用

742023.06.262033.06.25原始取得

艺杠装配夹具633169.1新型

6-4-8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专利权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有效期至取得方式号人类型

南京工 一种螺母内螺纹 ZL202321 实用

752023.06.262033.06.25原始取得

艺滚道定位工装633170.4新型一种直线导轨副

南京工 ZL202311

76密封除尘结构及发明2023.08.182043.08.17原始取得

艺053239.0直线导轨副

南京工 ZL202311

77一种滚动导轨副发明2023.08.232043.08.22原始取得

艺072628.8一种行星滚柱丝

南京工 ZL202311

78杠副摩擦力矩的发明2023.09.202043.09.19原始取得

艺221841.0测量装置一种滚珠丝杠副

南京工 ZL202322 实用

79螺母加工定位工2023.09.282033.09.27原始取得

艺657242.5新型装

南京工 一种偏心圆弧花 ZL202322 实用

802023.09.282033.09.27原始取得

艺 键砂轮修整器 657363.X 新型

南京工 ZL202322 实用

81一种金属压盖2023.10.312033.10.30原始取得

艺937480.1新型一种用于螺丝杆

南京工 ZL202411

82的螺丝循环测试发明2024.11.252044.11.24原始取得

艺688686.8装置一种滚珠丝杠副南京工202411688

83寿命预测试验装发明2024.11.252044.11.24原始取得

艺7095置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中序号10“一种具有冷却结构的预紧型滚珠螺母”(专利号 ZL201520551935.9)和序号 11“一种具有防松装置的螺母旋转型滚珠丝杠副”(专利号ZL201520551965.X)的实用新型已过有效期。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工艺的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六)南京工艺的重大债权债务

1、授信合同

根据《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南京工艺提供的银行授信和担保协议、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工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授信申请授信额度合同编号授信人授信期限号人(万元)

银【在线最高额担保】中信银行股份有2025.05.07-

1南京工艺20000.00

字/第限公司南京分行2026.11.07

6-4-8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05080014808】号

银【在线最高额担保】

字/第中信银行股份有2025.05.07-

2南京工艺15000.00

【202505090014914】限公司南京分行2026.11.07号

2、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六/(六)/2、借款合同”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3、担保合同

根据《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南京工艺提供的银行授信和担保协议、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南京工艺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出质人(被担保最高金合同编号质权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号担保人)额(万元)

银【在线最高中信银行2025.05.09-

额担保】字/第股份有限资产池最2026.11.07期

1南京工艺20000.00

【2025050800公司南京高额质押间所签署的主

14808】号分行合同债权

银【在线最高中信银行2025.05.09-

额担保】字/第股份有限资产池最2026.11.07期

2南京工艺15000.00

【2025050900公司南京高额质押间所签署的主

14914】号分行合同债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债权债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南京工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七)南京工艺的税务

1、南京工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南京工艺及其曾经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具体税率情况

6-4-8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应税收入按13%、9%、6%、5%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增值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20%、25%计缴,详见下表南京工艺及其报告期内曾经的控股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南京工艺15%、25%

艺工电工20%

新装投资20%

2、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南京工艺及其曾经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满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南京工艺2023年11月6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332008696,有效期三年。2023 年度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度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南京工艺报告期内曾经的控股子公司均符合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政策条件。

(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4-9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南京工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5月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4)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

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3、依法纳税情况根据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南京工艺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违法记录信息。

4、南京工艺财政补助情况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南京工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工艺报告期内收到的计入其他收益的15.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5年1-2024年度2023年度

项目名称发文单位拨款文号或依据

5月金额金额金额南京市人力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200500.0441888.0源和社会保障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DSF 培训补贴 68937.33

00局、南京市财关于统筹实施南京市职

政局业培训及参保职工技能

6-4-9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提升阶梯性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宁人社规〔2022〕9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

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

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

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江苏省人民政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府办公厅;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江苏省人力资知》(苏政办发〔2023〕稳岗补贴/扩岗223897.0452138.0源和社会保障

19500.0033号);

补贴00厅、江苏省财《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政厅、国家税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务总局江苏省知》(苏人社发〔2024〕税务局

31号)南京江宁滨江《关于申请滨江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科技创新奖励企业审核南京江宁滨江理委员会;情况的公示》;

经济开发区管300000.0中共南京市委《关于组织2024年南京

16000.00-

理委员会奖励0人才工作领导市企业核心技术骨干专

资金小组、南京市项奖励和重点产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专业奖学金补贴项目申局报的通知》《2024年江宁区工业和

2024年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

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专

工业和信息化600000.0工业和信息化--项资金(技术设备奖补转型升级专项0局、南京市江项目)申报通知》(江宁资金宁区财政局工信〔2024〕2号)《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省质量强省奖江苏省市场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

300000.0

补资金省长质--督管理局、江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

0量奖提名奖苏省财政厅项资金的通知》(苏市监〔2024〕33号)《2023年江宁区工业和

2023年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

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专

工业和信息化600000.0工业和信息化--项资金(技改投资项产业转型升级0局、南京市江目)申报通知》(江宁工专项资金宁区财政局信〔2023〕4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

2023年市级第南京市市场监级第一批知识产权专项

800000.0

一批知识产权--督管理局、南资金(标准化创新)的

0专项资金京市财政局通知》(宁市监标〔2023〕81号)

6-4-9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制造业单项冠《2023年南京市工业和

3000000.南京市工业和

军示范企业专--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

00信息化局项资金目(第一批)公示》《2023年江宁区工业和

2023年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

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专

工业和信息化150000.0工业和信息化--项资金(资质兑现项产业转型升级0局、南京市江目)申报通知》(江宁工专项资金宁区财政局信〔2023〕50号)

根据《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及南京工艺的书面确认,南京工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真实、有效。

(八)南京工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并根据南京工艺出具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南京工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根据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南京工艺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工艺最近三年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一)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1)债权处理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南京化纤母公司口径享有的债权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由新工集团承接。如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置出资产中债务人仍向上市公司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告知债务人向新工集团履行义务,如债务人仍继续向上市公司履行义务的,上市公司在收到偿付款项或合同收益后将相关款项或收益转交新工集团,因此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6-4-9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置出资产涉及的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债权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子公司享有。

(2)债务处理南京化纤置出债务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二部分/五/

(三)拟置出的负债详细情况”。

2、拟置入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南京工艺债权债务的转移,原由南京工艺承担的债权债务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仍然由其独立享有和承担。

(二)职工安置事项

1、拟置出资产涉及的职工安置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南京化纤2025年4月25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人员劳动关系调整实施方案》,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上市公司人员安排如下:

(1)根据“人随业务走”的原则,与上市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离岗协议)

关系的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予以整体调整,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上市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整体调整至新工集团指定的下属企业南京化纤厂,包括但不限于该类员工的劳动合同(离岗协议)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原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等。上市公司与此类员工在劳动合同(离岗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不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化,由南京化纤厂承继并履行,员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6-4-9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对于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相关员工,本次交易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进行的相应调整除外)。

2、拟置入资产涉及的职工安置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南京工艺与其现有员工之间的人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本次重组发生变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进行的相应调整除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九、信息披露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化纤关于本次交易履行的主要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序披露时间信息披露内容号《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

12025.06.25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文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等

6-4-9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22025.07.09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32025.08.28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修订稿)》《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42025.09.18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化纤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南京化纤应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十、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所律师逐条核查了南京化纤进行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化纤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普通股,每股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份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6-4-9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拟置入资产主营业务为以滚珠丝杠副、滚动导轨副等为代表的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工艺存在部分无证房产土地,南京工艺正在推进办证事宜,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及复函,该事项不会对南京工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六/(五)/2/(3)无证土地及房产”。

报告期内,南京工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交易未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不涉及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或对外投资,不适用外商投资或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6634.60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后届时股份总数的10.00%,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6-4-9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等规定履行了相关资产定价程序,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备案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4.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向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

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出具审核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拟置入资产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南京工艺100%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持有的南京工艺股份权属清晰,未设定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原由南京工艺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仍然由南京工艺享有和承担。

*拟置出资产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视为上市公司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新工集团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新工集团承担;新工集团已充分知悉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房地分离、

6-4-9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办理产权证书或其他瑕疵、潜在纠纷等),对该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置出资产,并将于相关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前述瑕疵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相关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拟置出资产按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对置出资产相关债权

债务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安排合法,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五/(三)拟置出的负债详细情况”及“第二部分/七/(一)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粘胶短纤、莱赛尔纤维、PET 结构芯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景观水供应业务。近年来,受整体经济增速下行、行业竞争加剧、需求持续疲软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增长乏力并出现持续亏损,未来的业务成长性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存在业务转型的迫切需求。为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上市公司决定进行本次交易,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将原业务资产及负债全部置出,并注入南京工艺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以滚珠丝杠副、滚动导轨副等为代表的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将助力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退出原有资产业务所在行业,南京工艺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工艺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将纳入上市公司体系。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6-4-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在相关承诺切实履行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运行,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17312号),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

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6-4-10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置出资产加期审计报告》《置入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

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如相关承诺得以严格履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南京工艺100.00%股份,根据南京工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拟置入资产权属清晰。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在相关法律程序和承诺得到履行的情形下,拟置入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粘

胶短纤、莱赛尔纤维、PET 结构芯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景观水供应业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将原业务资产及负债全部置出,并注入南京工艺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上市公司将快速获得成熟的滚动功能部件产品线、客户群及技术人才,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将转变为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相应经营战略和业务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及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组织结构健全、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后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0.00万元,未超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4-10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4.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项下交易对方出具的认购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

理解和判断,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上市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上市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未有严

6-4-10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0.00万元,未超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

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标的公司项目名称为滚动功能部件国产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项目,主要生产滚珠丝杠副、滚动导轨副等高端滚动功能部件,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前述项目在南京工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上开展,已取得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滚动功能部件国产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江)建[2024]60号),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等文件,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董事会决议

6-4-10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情形,将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除新工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新工集团不参与竞价,但按照竞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性条件。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十二、证券服务机构”披露内容无变更与调整。

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之“(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部分

所述的全部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6-4-10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钻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超

经办律师:

黄露年月日

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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